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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送审稿)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管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城区、县城,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含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不含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区、县城以
2、外的建制镇镇区,可参照县城执行。二、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实行阶梯累进制:(一)占道一个月以内,执行基准标准:成都市城区的基准标准由成都市在0.50-150元/平方米日的范围内确定,其他设区城市城区的基准标准为0.30元/平方米日,县级市城区和县城的基准标准为0.20元/平方米日。(二)占道超过一个月,逐月提高收费标准:第2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2倍,第3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3倍,第4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4倍,依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基准标准的5倍。三、以下情形的收费标准为0:(一)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二)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用于非经营性公益活动的。四、城市道路占用费的减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五、城市道路占用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六、本通知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地在X月X日前,可仍按本地的原收费标准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2023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