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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管理程序一、目的规范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企业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以及厂区内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三、术语与定义3.1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四、权责4.1人力资源部:负责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五、程序内容5.1 动火作业分级管理5.1.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5.1.2 一级动火作业:在
2、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5.1.3 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2 厂内区域划分5.2.1 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5.2.2 禁火区(1)重点防火区:各个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化学品仓、恒温仓、空压机房、危废仓、普废仓等;(2)一般防火区: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5.3 动火原则5.3.1 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5.3.2 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
3、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5.3.3 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5.3.4 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5.3.5 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5.4 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5.5 动火作业证的管理5.5.1 办证人须按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第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5.5.2 办理好证件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直动
4、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5.5.3 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作业管理;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5.5.4 动火作业证实行一式一联,由动火人在动火点操作时张贴在明显位置,待动过作业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收回动火作业证存档、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5.6 作业证的审批5.6.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人力资源经理审批;5.6.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批;5.6.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5.7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5.7.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
5、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5.7.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5.7.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5.8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5.8.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5.8.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本厂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5.8.1.2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5.8.1.3 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
6、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5.8.1.4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5.8.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8.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8.1.7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8.1.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
7、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5.8.1.9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快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焕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5.8.1.10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5.8.1.11 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8.1.12 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员在30-60分钟内再次确认动火点火种情况,确保万无一失。5.8.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5.8.2.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上述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
8、,还应符合以下规定;5.8.2.2 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5.8.2.3 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主管生产的领导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5.8.2.4 动火作业前,施工部门要通知生产科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5.8.2.5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是否正常,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826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5.9 动火注
9、意事项5.9.1 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1可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5.9.2 K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5.9.3 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部门不得动火。5.10 动火安全措施5.10.1 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指导;5.10.2 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
10、中气体浓度;5.10.3 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5.10.4 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易燃品清洗作业;5.10.5 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5.10.6 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5.11 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