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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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返贫致贫人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人

2、口监测和信息共享。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信息,要及时推送至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实施救助。畅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对认定为一类、二类、三类人员的,纳入“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四类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实行救助,救助对象履行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及初审、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身份类别、县级医保部门按规定审批的程序。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综合保障水平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

3、情况合理确定。二、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测标准,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重点监测、及时预警,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医保部门定期将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预警监测数据推送同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并根据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反馈的身份认定情况,分类跟进落实三重制度。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信息,要及时推送至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实施救助。畅通

4、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对认定为一类、二类、三类人员的,纳入“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四类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实行救助,救助对象履行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及初审、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身份类别、县级医保部门按规定审批的程序。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综合保障水平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三、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医疗救助用于保障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

5、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救助标准。住院救助对一类人员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0%比例救助;二类人员原则上不设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起付标准,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

6、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70猊三类人员原则上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60%,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不低于40%设置救助比例,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四类人员原则上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50%,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不低于30%设置救助比例,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含)以下儿童,住院救助比例上浮10%。孤儿参照特困人员给予同等住院救助待遇。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及

7、年度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困难群众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对一类、二类人员实施门诊慢性病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不低于50炮对三类、四类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度门诊慢性病救助;对救助对象实施门诊特殊疾病救助,救助标准参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标准执行,并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具体救助病种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参照本地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合理确定,并做好政策待遇衔接。孤儿参照特困人员给予同等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待遇。实施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对脱贫人口倾斜救助按照吉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托底救助政策标准执行。资料参考: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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