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2023 附件11: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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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1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计量范围和总体要求(一)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转让、信托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用以支付至少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信用衍生工具或者保证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的资产证券化交易。该交易结构中至少具有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信用衍生工具包括资金来源预置型和资金来源非预置型两种类型。(二)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称为资产证券化

2、风险暴露。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利率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S)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量监管资本。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根据交易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量资本。(四)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金额按照如下规定确定:1表内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为扣除专门针对该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

3、值。2.表外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按如下方法计算:(1)商业银行买入或卖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按本附件第二部分信用风险缓释的规定计算风险暴露。(2)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以外的其他表外证券化风险暴露,按其表外名义金额扣除减值准备后乘以IO0%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如果支持便利提供方的全额受偿顺序优于基础资产池支持的其他债权,且该支持便利是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则其未提取部分可采用信用风险权重法下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否则应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3)买入或卖出除信用衍生工具以外的衍生工具,例如利率或汇率互换,按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框架计算风险暴露。(五)对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在符合下列

4、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才能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时扣减证券化基础资产:1 .与被转让资产相关的重大信用风险已经转移给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2 .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间接的控制。发起机构证明对被转让的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间接的控制,至少需要由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表明发起机构与被转让的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资产保留实际的或间接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1)发起机构为了获利,可以赎回被转让的资产。因基础资产被发现在初始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而被要求赎回或置换的情况除外,因清仓回购交易赎回的除外。(2)发起机构有义务承担被转让资产的信用风险。

5、发起机构保留对被转让资产的服务权不必然构成间接控制。3 .发起机构对资产证券化的投资机构不承担偿付义务和责任,投资机构只能对基础资产进行追索。4 .基础资产已转移给特殊目的实体,且特殊目的实体的受益权持有人有权对受益权进行质押或交易。5 .在信托合同和资产证券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不得包括下列条款:(1)要求发起机构改变资产池中的资产,以提高资产池的信用质量,但通过市场价格向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转让资产除外。(2)在基础资产转让之后,仍然允许发起机构追加承担第一损失责任或者增加信用增级的支持程度。(3)在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增加向除发起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如投资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等)支付的收

6、益。6 .清仓回购应符合本附件第六部分第(一)条规定的条件。7 .除符合本附件第六部分第(一)条的清仓回购、税收或监管特定变化引起的终止,以及符合本附件第六部分第(二)条的提前摊还条款外,不存在其他发起机构有权提前终止或其他触发机制。在符合上述1至7项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仍应当按照本附件规定,为所持有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计量资本。在上述1至7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情况下,发起机构都应当按照未进行资产证券化计量资本。(六)对于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才能在计量证券化基础资产监管资本时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1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符合本办法附件3的

7、相关要求。2 .合格抵质押品仅限于本办法附件3所规定的合格金融抵质押品。由特殊目的实体所抵质押的合格抵质押品可以视为合格抵质押品。3 .合格保证和合格信用衍生工具仅限于本办法附件3所规定的合格保证和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特殊目的实体不被视为合格保证人。4 .发起机构必须将基础资产的重大信用风险转移给独立的第三方机构。5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相关合同文件不得包含限制信用风险转移数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在信用损失事件发生或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时候,实质性限制信用保护或信用风险转移程度。(2)要求发起机构改变资产池中的资产,以提高资产池的信用质量。(3)在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下

8、,增加发起机构的信用保护成本。(4)在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增加向除发起机构以外的其他参与机构(如投资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等)支付的收益。(5)在资产证券化交易开始之后,仍然允许发起机构追加承担第一损失责任或者增加信用增级的支持程度。6 .资产证券化交易必须由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相关合同在所有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行效力。7 .清仓回购应符合本附件第六部分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在符合上述1至7项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仍应当按照本附件规定,为所持有的证券化风险暴露计量资本。在上述1至7项条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的情况下,发起机构在计量证券化基础资产监管资本时均不得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信用

9、风险缓释作用。(七)对不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只可采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量监管资本要求:1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全面了解其表内外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及基础资产的风险特征。2 .商业银行在投资时和证券持有期内,应当能够及时、持续获取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包括资产类别、借款人资信状况、各类逾期资产占比、违约率、提前还款率、基础资产抵质押品类别及其权属状况、平均抵质押率以及行业和地域分布情况等。对于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获取发行人、资信状况、基础资产池风险特征等相关信息。3 .商业银行应全面了解可能对其持有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结构特征,包括信用

10、增级、流动性便利、与交易有关的违约定义、各种触发机制和资产支持证券偿付安排等。(A)符合本附件第八部分“简单、透明、可比”标准的风险暴露,可采用“简单、透明、可比”规则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需进行尽职调查以评估确认风险暴露是否符合标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将在监管检查中对使用“简单、透明、可比”资本规则的商业银行进行检查,如发现未完全符合标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取消“简单、透明、可比“相关资本优惠。符合“简单、透明、可比”标准的风险暴露需在存续期间持续满足标准。对基础资产动态变化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及时重新评估。二、资本计量框架(一)商业银行作为资产

11、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计量相应的监管资本。(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由风险暴露金额乘以按本附件规定计算的风险权重得到。风险权重计算方法包括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资产证券化外部评级法和资产证券化标准法。(S)商业银行应根据基础资产特征和银行可获取信息的程度,按如下规定确定风险权重的计算方法:1如果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全部基础资产,商业银行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并具备报告日计量所需数据,则该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池称为“内

12、评法资产池”。对基于“内评法资产池”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后,应采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风险权重,否则应按照“标准法资产池”的相关规定,采用资产证券化外部评级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权重。2 .如果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全部基础资产,商业银行均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或商业银行不具备报告日计量所需数据,则该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池称为“标准法资产池”。对基于“标准法资产池”的证券化风险暴露,如果存在满足本附件外部评级使用标准的合格外部评级,或没有合格外部评级但存在满足本附件推测评级使用标准的推测评级,

13、则应采用资产证券化外部评级法计算风险权重,否则应采用资产证券化标准法。3 .如果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中,部分资产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并商业银行具备报告日计量所需数据,部分资产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或商业银行不具备计量所需数据,则该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础资产池称为“混合资产池”。对基于“混合资产池”的证券化风险暴露,应按以下规定计算风险权重:(1)如果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部分占比超过95%(含),则按照“内评法资产池”相关规定,适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2)如果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部分占比低于95%,则按照“

14、标准法资产池”的相关规定,根据是否存在合格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采用资产证券化外部评级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权重。4 .当上述三种方法均不适用时,商业银行应采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四)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下限为15%o符合“简单、透明、可比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优先档次的风险权重下限为10%,其他档次的风险权重下限为15%o此外,资产证券化外部评级法下,风险权重不得低于同一交易中评级和期限相同的更高档次的风险权重。资产证券化标准法下,未评级的非优先档次的风险权重不应低于有评级的更高档次的风险权重。(五)如果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对资产池全部资产享有最优先的受偿权利,该资产证券

15、化风险暴露可作为优先档次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对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如果第一损失责任以上所有档次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都有评级,则评级最高的是优先档次;如果某几个档次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评级相同,则其中受偿顺序最优先的为优先档次;如果某几个档次受偿顺序、评级等均相同,仅档次剩余期限不同,则它们同为优先档次,档次剩余期限差异已在计量方法中有所反映。对于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交易,如果符合本附件第四部分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则超高档次为优先档次。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中,如果流动性便利能够覆盖所有未偿还的商业票据以及其他由资产池支持的优先级债权,且全额享有最优先的受偿权利,则流动性便利为优先档次。(六)如

16、果商业银行持续掌握基础资产池的构成情况,则可对优先档次风险暴露采用“穿透”法,以基础资产池的加权平均风险权重为上限。若该上限低于本部分第(四)条所规定的风险权重下限,可不受相关下限约束。如果基础资产池为“标准法资产池”或“内评法资产池”,则优先档次风险权重上限分别为基础资产池采用信用风险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算的加权平均风险权重。如果基础资产池为“混合资产池”,则应区分以下情况:1如果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部分占比超过95%(含),则优先档次风险权重上限为信用风险权重法部分按权重法计算的风险权重上限和内部评级法部分按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权重上限的加权平均值。2.如果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部分占比低于95%,则优先档次风险权重上限为基础资产池采用信用风险权重法计算的加权平均风险权重。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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