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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营造浓厚的遵法守规氛围,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例教育引导、警示震慑作用,督促安全评价机构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保障作用,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1号令)、XX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XX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XX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章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XX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定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坚持依法依规、
2、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对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纳入年度机构诚信等级评定。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负责行业监管的处室在有关行政许可和管理环节,发现报告内容的符合性、所提对策措施建议合理性及落实情况、整改及复查情况、评价结论等存在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进行曝光。第六条负责监察执法的处室在对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时,要检查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机构报告。对安全评价报告涉及虚假签字、内容与实际不符、有重大疏漏或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进行曝光。第七条规划财务处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过程中和对机构资质保持、过程控制执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实
3、施检查时发现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进行曝光。行业监管和监察执法处室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向规划财务处反馈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规划财务处负责汇总报厅领导审签同意后,由新闻宣传处在媒体进行曝光。第八条行业监管和监察执法处室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督促安全评价机构整改,整改结果要及时反馈规划财务处。第九条办公室和机关党委要定期对相关处室履职情况和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督察督办、监督检查。第十条各有关处室与规划财务处应建立双向沟通协调机制,保持密切沟通,按时反馈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和处理情况,确保工作顺畅运行。第三章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情形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隐瞒有关
4、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包括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的不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曝光。第十二条一年之内发现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有三次(项)及以上下列情形的,予以曝光:(一)网站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机构信息不公开的;(二)未在机构网站公示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评价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的;(四)泄露被服务对象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五)技术服务合同未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六)内部管理办法未有效实施的;(七)被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A)专职安全评价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的;(九)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5、;(十)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的;(十一)开展技术服务时,未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的;(十二)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不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或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不足三年以上的;(十三)项目组组成人员配备不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的;(十四)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不健全的;(十五)资质注销后无资质承继单位的,原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对注销前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继续负责的。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有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有
6、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予以曝光:(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A)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安全评价报告存
7、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疏漏,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予以曝光:(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错误或主要法律、法规、标准相关条款漏评,造成结论错误的;(二)报告中出现1处及以上其他无关单位(项目)或地点等文字错误的;(三)对规范理解错误(如,对间距起止点理解错误)造成结论错误的;(四)定量计算模型设置、参数选择、计算过程不准确,导致结论偏离事实的;(五)企业平面布局、周边安全距离、建筑用途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报告结论的;(六)选用类比工
8、程存在巨大差异的;(七)委托合同中评价范围界定不清晰,导致评价漏项的;(A)涉及风险计算,缺少一个或多个风险计算程序内容,影响报告结论的;(九)安全设施补偿系数选择不当,影响报告结论的;(+)工艺数据、操作条件、物料量等数据与开展评价时的实际有出入且影响报告结论的;(十一)对于公用工程、自控系统、装置设备、安全设施等描述出现漏写或有细微差别且影响报告结论的;(十二)重大危险源定级,因计算、系数取值不严谨等情况导致出现偏差,影响报告结论的;(十三)项目性质定性错误(如,危险化学品项目定性为非危险化学品项目),报告格式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十四)评价范围与评价内容不一致,关键设施、化学品、建(构
9、)筑物缺失,造成结论错误的;(十五)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开展评估,报告中未作说明,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的;(十六)危险化学品领域企业未按要求使用万向充装系统,报告中漏评或判定为符合的;(十七)安全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现场没有的工艺设施设备或化学品的(文字表述不够严谨的除外);(+)主要原辅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主产品的危险辨识与分析不全,影响评价结论的;(十九)出现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影响评价结论的。第十五条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虚假报告,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予以曝光:(一)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
10、范,故意隐瞒的;(二)主要建(构)筑物与评价期间实际严重不符,主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三)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者结论进行伪造、篡改的;(四)故意隐瞒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五)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或者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六)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七)存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消
11、除或者采取的管控措施未经监管部门认可,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A)煤矿安全评价故意隐瞒煤矿主要灾害等级、超层越界、剃头下山开采等重大事故隐患或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九)故意隐瞒矿山开拓生产系统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十)故意隐瞒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占压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十一)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存在占压、保护距离不足、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未设置全天候视频监控设施,未按要求开展法定检验,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十二)金属冶炼企业的设备设施明显不符合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铝电解安全规程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1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第四章管理第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主要包括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结果等要素;涉及安全评价师的,曝光安全评价师姓名、证书编号、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等要素。第十七条违法违规案例曝光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日常曝光。对造成危害后果较重、社会负面影响大且具有普遍性、典型性问题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当通过省厅官方网站、主流媒体等平台及时曝光。集中曝光。一般违法违规案例每季度末在省厅官方网站集中曝光。省厅网站公开曝光保留的时长一般为一年。第十八条违法违规案例在法律法规适用上要求裁量适当,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不得披露、散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得公开的信息。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