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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学校财产赔偿要求1借用学校财产,因自然损坏,需交原物,经验收后予以注销。凡没交回原物的按遗失处理。2 .借用学校一般教具、物品,因种种原因遗失了,以所遗失物品的现价按六年折旧及该物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生活家俱、金属制品、乐器、电教器材不在此列。3 .木制生活家俱,办公橱桌、乐器、贵重精密仪器,原则上按20年折旧计赔。多媒体设备(电脑、投影机、一体机等)、摄像机等及其它金属制品等原则上按10年折旧计算。4 .借用的财产,某个零部件丢失,而造成整个财产失去使用价值,借用人应负责在一个月内购买好同类型、同质量的零部件赔偿,购买不到的按原物的80%赔偿。(视购置时间参照第2、3条)5 .凡因保管
2、不善,财产被盗,要立即上报学校领导,由学校组织人员现场观察确认为被盗后,直接责任者(借用人),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含值班人员)及负领导责任者共同赔偿。被盗物品总价在千元以内的责任人按应赔金额的8:1.5:0.5分担。被盗物品总价超过千元的由行政会议、工会联合讨论决定赔偿金额.6 .保管人员因保管不善,而造成财产损坏,被损坏程度参照2、3条折旧,原则上赔偿50%80%。7 .因工作上失误或不可预见事故损坏一些玻璃、陶瓷器皿等,应及时向有关人员说明情况,不予追究赔偿责任。8 .有意破坏学校财产的,按该物品现价,处以3-5倍的赔款。9 .各室的责任人,因管理不善,造成财产遗失或损坏的,若追查不到肇事者,责任人赔偿有关规定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