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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部门关于规范“双十一”期间线上线下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全市线上线下经营者:“双十一”将至,为维护“双十一”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X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规范“双十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对全市线上线下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出提醒告诫书。一、线上线下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要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二、网络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2、。应标明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包括销售商品时有偿提供的附带服务)时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三、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重点防止出现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一)价格比较行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
3、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二)折价、减价行为。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应真实有依据,不能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赠送物品或服务行为。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四、经营者不得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
4、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经营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经营者不得实施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行为,从而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经营者不得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五、对于网络交易经营者,除需遵守上述要求避免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外,还需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网络交易经营者要保证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均一致;(二)网络交易经营者不能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X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