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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厅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履职尽责、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努力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共XX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X发2018)35号)和中共XX省纪委机关、中共XX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的通知(X纪发(2018)15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和厅属各事业单位及其正处级以下干部和工作人员。第三条容错纠错建立在党章党纪、宪法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容错是包
2、容应急管理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发生的无意过失和探索性失误、错误,对这些失误、错误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消极应付、不担当、不作为等行为不在容错范围内。纠错是纠正工作失误、错误以及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错误决定。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应当遵循五条基本原则:第五条容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履职尽责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坚持“三个区分”的标准:(一)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
3、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二)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三)把为推动应急管理事业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第六条容错认定工作由厅党委统一领导。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协调配合,厅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受理申请、问题核实、认定意见建议提出和反馈等工作,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等有关处室、单位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容错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现失误或者错误的,视程度可以予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
4、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推进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三)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四)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工作时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五)在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亲清政商关系中,因着眼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进行事项容缺受理,已经事后完善的;(六)在贯彻落实应急
5、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处室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七)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A)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第八条容错情形的认定要结合行为性质、动机目的、时间节点、程序方法、错误原因、错误程度、社会评价以及损失挽回等情况,综合判断:(一)是为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还是“搞变通”“做选择”“打折扣”,实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二)是以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为重,还是为个人、亲属、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S)是在上级尚未明确限制前实施的,还是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
6、不止;(四)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程序,或特殊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的,还是随意决策、违规违纪违法决策;(五)是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的失误、错误,还是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失职渎职;(六)是失误、错误导致的轻微违纪违规,还是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七)是被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肯定表扬、寄予希望,还是埋怨指责、失望批评;(A)是及时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还是知错不改、听之任之甚至掩盖错误。第九条认定容错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处室和单位向厅机关党委(
7、纪委)、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核实。经厅党委书记同意后,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和相关处室单位组成的专项工作小组,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调查报告。(三)认定。专项工作小组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厅党委研究确定。(四)反馈。认XX果以书面形式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五)公开。对认定符合容错的情形,可采取召开会议、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六)备案。容错事项材料由厅机关党委(纪委)、人事处存档备案。第十条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单位和个人的失误、错误进行处理。依照有关规定,原拟适用“第二种形态”
8、,符合容错规定情形的,可以转化为“第一种形态”,帮助干部及时纠正错误、改进工作;对原拟适用“第三种形态”,符合容错规定情形的,可以转化为适用“第二种形态”,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应当适用“第四种形态”处理,背离“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存在问题,以及其他有明确规定不能减责、免责的,不纳入容错范畴。第十一条对给予容错的单位,依据本办法按照检查问责处理的,整改结束后,在党风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等方面不受影响。对给予容错的个人,依据本办法按照“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除明确规定者外,在党风廉政考核、年度考核、综合考评、评先评优、干部选拔
9、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按照“第二、三种形态”处理的,对影响期满、表现优秀、符合使用条件的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第三章纠错第十二条对存在失误或者错误的单位、个人予以容错的同时,应当及时启动纠错程序。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处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事项纳入办公室督查范围。第十三条纠错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错整改,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以申请适当XX整改期限。第十四条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处XX办公室应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
10、,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厅党委。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追究相关责任。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者同一监管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应当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第四章澄清保护第十五条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对经查核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被恶意炒作和诽谤的干部,厅党委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为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撑腰鼓劲。认真区分正常检举揭发和诬告陷害,依纪依法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经查属于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的,依照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及时给予劝阻、批评、教育;对涉嫌违纪违规的党员、干部,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厅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处承担。第十七条上级有关文件对容错纠错另有专门规定的,适用上级有关规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