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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安全生产及救灾领域信息,提高应急管理工作透明度,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和救灾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390号),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厅及XX煤监局在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应急管理领域信息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信息,是指应急管理厅及XX煤监局各处室(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起草或者获
2、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公布应急管理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和XX煤监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省应急管理厅和XX煤监局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应急管理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厅(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厅(局)领导担任,成员为厅(局)机关各处室和厅(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由办公室(综合处)、宣教处组成。办公室(综合处)承办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公布厅(局)信息公开指XX目录,对拟公开的应急管理信息进行审查;宣教处负责厅(局)
3、网站和新媒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处室(单位)应当确定一名应急管理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处室(单位)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联络人名单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章公开内容第六条应急管理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第七条下列类别应急管理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一)基础信息公开;(-)决策公开;(三)执行公开;(四)管理公开;(五)服务公开;(六)结果公开;(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第八条下列应急管理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应急管理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第十条公开政府财
4、政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严格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应急管理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已解密的应急管理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第十一条厅(局)机关发文稿纸中须设置信息公开属性,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厅(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建议并由主办机关确定公开的类型和公开方式。第三章公开方式和公开程序第十二条根据第七条应当主动公开的应急管理信息,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一)省应急管理厅(XX煤监局)门户
5、网站(/);(-)省政府信息公XX台;(三)有关新闻媒体及新闻发布会;(四)内部期刊;(五)电子屏;(六)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七)会议、文件或内部通报;(A)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应急管理信息的形式。第十三条应急管理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应急管理信息的产生时间;应急管理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最后定稿时间为应急管理信息的产生时间。第十四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急管理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主动公开应急管理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信息制作处室(单位)联络人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提出信息公开要
6、求;(二)信息制作处室(单位)内部按规定程序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由办公室(综合处)依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三)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依次提请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室(综合处)、厅(局)领导批准;(四)办公室(综合处)和宣教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五)信息制作处室(单位)和办公室(综合处)分别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处室(单位)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或随时公开的信息,包括标记为“主动公开”的机关发文,可以授权联络人直接办理。第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的应急管理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制作处室(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应急管理信息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
7、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第十七条已主动公开的应急管理信息失效的,信息原制作处室(单位)应当于信息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厅(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注明失效。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应急管理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办公室(综合处)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办公室(综合处)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四章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应急管理信息,由办公室统一归口受理。其他处室(单位)接到有关申请的,应按规定及时
8、移交厅办公室。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应急管理信息的,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综合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当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时立即登记。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申请公开的应急管理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应急管理信息的反馈形式要求。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应急管理信息,办公室(综合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
9、该应急管理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应急管理信息;(三)申请公开的应急管理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五)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六)申请公开的应急管理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七)申请公开的应急管理信息不属于本厅(局)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第二十二条公民申请公开的应急管理信息,办公室(综合处)不能直接回复的,送厅(局)内相关处室(单位)办理,并注明限办日期。
10、限办日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各处室(单位)收到办公室(综合处)转来的申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界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答复。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于限办日期前将本处室(单位)领导签字确认的回复内容反馈办公室(综合处);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范围的,应于限办日期前将本处室(单位)领导签字确认的不予公开理由或部分公开内容反馈办公室(综合处)。第二十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应急管理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办公室(综合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XX,并告知申请人,XX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应急管理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第二十五条办公室(综合处)依法向申请获取应急管理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有关应急管理信息,应按规定收取提供信息邮寄等项的成本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后,可以免收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