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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水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考核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切实做好曲水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管理和认定工作,依据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特制定曲水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考核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培养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
2、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对曲水县境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各级人民政府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承担项目传承和保护责任。第三条项目申报推荐、评审认定、管理将结合我县实际,遵循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三至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第四条曲水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管理及相关义务,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上级文化部门的要求,遵循拉萨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曲水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
3、性传承人年度考核制度和目标责任管理,根据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曲水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全年展开的传承工作、带徒情况及开展该项目的活动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传承人是否胜任和申报上一级代表性传承人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发放国家级、自治区级、拉萨市级、县级传承人补助经费的依据。如原定的传承人不能尽到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实际情况,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重新审定、选拔能更好传承该项目的人选。第六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实行传习活动补贴制度,曲水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国家级、自治区级、拉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补助经费都有上
4、级主管部门,根据曲水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传承情况,收徒情况,开展传承保护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后,由本级文化部门再审核并下拨传承人传承补助经费。第七条结合本县实际,曲水县县级传承人传承补助经费由曲水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传承人传承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国家、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补助发放标准上制定曲水县县级传承人的传承补助,并鼓励县级传承人进一步开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年底每人每年发放传承补助费3000元。根据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拉政办发201892号)为依据,拉萨市非遗传承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5、内容为标准,拉萨市为5000元每人,结合我县实际相应地降低了标准。第八条接收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根据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核减或停发补助费。第九条为切实做好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资助和管理工作,积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交流、研讨、培训等活动,以帮助代表性传承人提高技能、技巧、定期开展曲水县非遗传承人培训,交流工作,积极向区外、区内推荐参加各类展示、展览,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和传播,推进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创造条件建
6、立和完善各项代表性传承人数据库的管理。第十条县文化主管部门将各乡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定,进一步促进乡镇、村级行政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和传承力度。第十一条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一)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或履行传承义务较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按相关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三)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剥夺公民权利的代表性传承人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第十二条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推荐不具备代表性的人员进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消被推荐者的传承人资格。不按规定发放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的,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依据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拉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为依据,为切实加强曲水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保护、传承工作的需要制定了本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