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实施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改扩建工程。第三条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下同)、技术负责人(总工,下同)、质检工程师、试验工程师、路基路面工程师、结构工程师、专职安全员。(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四条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其执业工程规模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2、试行)的通知)(建设(2007)171号)文的规定执行。(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在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其他工程项目任职。(三)自提交投标文件之日起,至完成所承担工程(专项工程)交工验收之日止,施工单位不行擅自更换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按以下规定处理:1、关键岗位人员确因健康原因不能担任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业应出具(地)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和项目业主办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2、工程因故停止建设,或停工三个月以上(包括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由于业主原因导致不能实施达三个月以上)施工单位可向工程所在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关键岗位人员调离或更换,
3、被调离或更换的关键岗位人员可以到其他工程项目任职。3、关键岗位人员被省交通运输厅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或吊销资格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应予更换。4、经备案更换后的关键岗位人员资质等级、业绩不得低于原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资质等级和业绩要求。(四)施工承包企业经理和分管质量安全的副经理不得兼任项目负责人。第五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所有从业人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所负责的专业工程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后,可到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施工单位所有关键岗位人员更换或撤离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项目业主办批准后报县交
4、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第六条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同期只能在1个工程项目中任职。(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其他工程项目任职;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的工程项目专业监理任务完成后,经项目业主办书面同意,并报告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到其他工程项目中任职。(三)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更换时,经项目业主办同意后,须到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第七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注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从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作保险)关系
5、,不得具有双重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第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到岗率。出勤率以天为统计单位,每天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各打卡或签到一次。所有管理人员施工现场月出勤天数不行少于22天。如遇伤病需休假,须出示医院证明材料。出勤天数以施工现场打卡考核为依据。第九条 项目业主办每月到承包人驻地采集考勤数据,相关信息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项目业主办应在次月5日前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施工、监理单位上月考勤结果。第十条施工、监理单位采取弄虚作假的行业进行考勤的,按出勤率不符合规定处理,并记入年度诚信考核。施工、监理单位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6、关键岗位人员任职工程项目个数违反本办法规定,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及时改正。第十一条 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出勤天数第一月考核达不到本办法要求,视为关键岗位人员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项目业主办有权向施工、监理单位处以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责令限期改正;连续两个月达不到本办法要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将违约情况纳入诚信考核,同时,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采取中止合同的措施;连续三个月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置。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办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严禁纵容或串通施工、监理单位弄虚作假,如出现违规情况,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办负责本办法实施推行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定期和不定期对该项目的考勤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各项目人员履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