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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送养和收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一、送养条件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依法送养:(一)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儿童。儿童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人的,或法定抚养义务人出具了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的,可以送养。(二)无法查明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儿童DNA与公安机关被拐卖/失踪儿童DNA信息库进行查看比对,未比中的,经儿童福利机构发布寻亲公告,60天期满后仍查找不到儿童生父母
2、或其他监护人的,可以送养。(三)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长期监护人的儿童。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未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儿童或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虽在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但经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的,可以送养。送养应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1年后进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受1年后送养的限制。被送养儿童法定抚养义务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二、送养程序设区市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开展送养工作:(一)评估筛选。设区市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组成评估小组,综合评估儿童日常体检
3、报告和“养、治、康、教”等情况,提出是否适合送养评估意见,筛选拟送养儿童。(二)体检确认。儿童福利机构安排拟送养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体检。经体检,各项指标符合送养条件的,列入送养儿童名单。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病、重残儿童,不宜安排送养。.(三)申报送养。儿童福利机构将被送养儿童有关材料报送设区市民政部门,由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收养登记机关开展后续收养工作。儿童福利机构继续做好被送养儿童的日常照料、教育、康复等工作。三、送养材料儿童福利机构申报送养儿童,应提供儿童进入机构的原始记录和在机构期间成长生活材料,包含被送养儿童入院登记表、民政部门接收意见、成长报告、体格检查表、
4、生活照等,残疾儿童应提交该儿童的残疾证明,年满8周岁以上的被送养儿童还应征得其本人同意。此外,根据被送养儿童不同,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一)送养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儿童。需提供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乡镇(街道)出具的儿童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证明,或法定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公证书。(二)送养无法查明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报案的证明、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说明、公安机关被拐卖/失踪儿童DNA信息库未比中证明、寻亲公告。(三)送养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长期监护人的儿童。需提供监护人监护资格撤销判决书、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判决书、监
5、护人未申请恢复监护或申请后法院驳回、法定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公证书等相关材料。四、收养程序设区市民政部门和收养登记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开展收养工作:(-)需求备案。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以下简称“收养申请人”),可以向设区市民政部门咨询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政策,填写收养意愿登记表。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符合条件的,登记备案。(二)寻亲公告。收养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市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应当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地方报刊上。(三)能力评估。设区
6、市民政部门会同收养登记机关根据收养申请人收养需求比对被送养儿童情况,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一般以1个被送养儿童对应3个家庭的比例进行筛选和初步配对,并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进行评估。残疾、患病、大龄儿童配对可以不受3个家庭限制。(四)收养融合。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能力评估报告后,对收养申请人和被送养儿童进行配对,通知收养申请人、儿童福利机构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被送养儿童收养融合不少于30日。融合期间,对收养申请人和被送养未成年人的融合情况进行跟踪反馈。(五)办理登记。融合期满且融合成功的,收养登记机关通知收养申请人、儿童福利机构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收养申请人提交相关收养登记材料,与儿童
7、福利机构签订收养协议书。融合不成功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终止收养程序。儿童被依法收养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收养登记证复印件、儿童离院确认书。五、其他规定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涉外送养和收养,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民发2003)112号)等规定执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的送养和收养,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规定执行。关于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民政部、应急管理部、中国残联等14个部门联合出台
8、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3)44号)明确要求,儿童福利机构要开展儿童抚养综合评估,对于符合送养条件的儿童,依法安排送养。为推进全省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送养和收养工作,结合我省机构养育孤弃儿童已全部集中在设区市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等实际情况,起草制定了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二、起草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参照上海、宁波等地做法,起草本文件。三主要内容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
9、童送养和收养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共分五个部分,主要明确了送养条件、送养程序、送养材料、收养程序和其他规定。四、特色亮点(一)首次明确设区市民政部门参与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送养和收养工作,进一步加强儿童送养和收养工作监督和管理。一是设区市民政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组成评估小组,筛选拟送养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将被送养儿童有关材料报送设区市民政部门。二是收养申请人可以向设区市民政部门咨询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政策,填写收养意愿登记表。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收养登记机关审核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符合条件的,登记备案。三是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收养登记机关根据收养申请人收养需求比对被送养儿童情况,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
10、对被送养儿童和家庭进行筛选和配对。(二)首次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在儿童送养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儿童福利机构作为儿童养育的专门机构,负责被送养儿童的日常照料、教育、康复等工作,不再承担收养意愿登记、收养家庭遴选等工作。(三)首次明确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与申请收养家庭的匹配数量。一般以1个被送养儿童对应3个家庭的比例进行筛选和初步配对。同时,残疾、患病、大龄儿童等配对可以不受3个家庭限制,保障特殊儿童尽快回归家庭。(四)首次明确经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长期监护人的儿童送养和收养条件、程序和所需材料。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未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儿童或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虽在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但经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的,可以送养。送养应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1年后进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受1年后送养的限制。被送养儿童法定抚养义务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