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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实践锻炼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符合应用型教育教学需要的具有“双师双能”素质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根据国家、河北省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转型发展的目标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目标任务明确。教师到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参加实践锻炼须紧密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实际需求,以提高教师实践能力为根本目标,须明确目标任务,加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第二条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优先。原则上应优先在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实践锻炼。第三条做好计划和备案。各部门应根据专业建设实际和教学工作需要,在每学期末提出下一学期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计划,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第二章实施对
2、象第四条学校专任教师。其中,公共基础课、思政课教师,男教师50周岁以上、女教师45周岁以上,鼓励其参加实践锻炼,但不作硬性要求。第三章周期和时间第五条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周期原则上为五年。一个周期内,至少应有6个月的累计实践锻炼经历。第四章形式及待遇第六条实践锻炼形式(一)顶岗实践。指教师脱产不少于1个月时间到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某一岗位顶岗生产、服务的实践锻炼。(二)挂职锻炼。指教师脱产不少于4个月时间到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担任明确职务的实践锻炼。(三)合作研发或提供技术服务。指教师脱产、不脱产或利用节假日,以校企、校政、校校合作为基础,以优势资源互补
3、为前提,以XXX冠名共同完成技术创新(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或横向课题)所提供的人才、技术、成果等形式的合作或服务。第七条实践锻炼待遇(一)顶岗实践和挂职锻炼的教师,到实践锻炼现场的往返交通费按每月2次报销,往返途中按出差报销相关费用。实践锻炼期间,视同满工作量发放工资待遇。(二)教师脱产进行合作研发或提供技术服务,视同满工作量发放工资待遇。合作方提供合作研发或提供技术服务费用者,合作研发或提供技术服务收入(合同费用)的30%交学校,20%作为所属部门发展资金,50%用于支付教师和学生等相关人员的交通费、生活补贴等。不脱产时,合作方提供合作研发或提供技术服务费用者,合作研发或提供技术服务收入(合
4、同费用)的30%作为所属部门发展资金,70%用于支付教师和学生等相关人员的交通费、生活补贴等。(三)教师实践锻炼形式为“挂职锻炼”或“顶岗实践”的,如企业提供住宿的,学校不再报销住宿费;不提供住宿的,住宿费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特殊情况需报经学校批准。(五)教职工在实践锻炼期间,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八条经教师个人申请、部门遴选推荐,于每学期末确定下一学期企业实践锻炼教师。由所在部门填写教师实践锻炼计划表,提交人事处、教务处备案。第九条“计划表”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填写教师实践锻炼审批表,同时提交个人申请、教师实践锻炼协议书。第十条“审批表”经学校批准后,方
5、可进行实践锻炼。第六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教师在实践锻炼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企业的规章制度,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声誉,确保实践锻炼的质量和效果。第十二条教师按照“审批表”中内容及签署的协议内容,高质量完成实践任务。第十三条教师实践锻炼期间应积极参与企业活动,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实践锻炼结束至少提交1篇高质量的实践总结调研报告。第十四条教师实践锻炼期间的考勤由企业和教师所在部门共同负责,教师做好工作周志(附件3),所在部门做好实践锻炼检查记录表(附件4, 2次/月)。第十五条教师实践锻炼结束返校后,提交教师实践锻炼鉴定表。同时由所在部门不定期组织部门内交流汇报。学校每学期
6、组织1次全校教师实践锻炼总结交流。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建立教师到行业企业参加实践锻炼的专项档案并装入教师业务档案中,妥善保管,确保资料完备可查。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附件16,实践锻炼总结报告,合作开发或技术服务的邀请函(或证明),实践锻炼的其他成果资料等。第十七条教师实践锻炼期间或锻炼结束后须完成下列项目之一,实践锻炼考核可以确定为合格及以上:(一)参加实践锻炼期间请回1名专家、能工巧匠来学校进行专业方面的讲座不少于2次。(二)根据所属部门实践教学实际,组织学生到实践锻炼单位参加实践学习不少于2次。(三)完成横向科研课题1项。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参加实践锻炼的教师,符合“双师双能型”教师条件的,按照学校“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认定为“双师双能型”教师。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