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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煤矿行业除外),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范围外的技术服务,应当遵循相应行业法规、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接受
2、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等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规则,建立行业信用评估体系,组织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估,促进安全技术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XX省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应严格遵循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XX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
3、测检验资质许可的独立法人单位,登录XX省政务服务网“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省应急管理厅收到机构资质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办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申请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需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第
4、八条省应急管理厅在受理新办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延续资质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资料完成审查。对资质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变更申请的需进行专家评审。省应急管理厅在文件资料审查合格后,从省安委会专家库随机抽取不少于两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组提交的评审报告作为机构资质认可决定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资质认可审批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应急管理厅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作出资质认可决定,颁发资质证书,在本部门网站公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对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不予颁证决定书并说明原因。第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
5、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省应急管理厅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申请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更换资质证书,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技术服务,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方对评价检测报告组织评审或审查的,评审或审查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并作为评价检测报告的组成部分。专家对评价检测报告提出修改意见的,修改部分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6、。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为依据,作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其决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在我省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进行从业告知,并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在本机构网站公开本机构(含分支机构)基本情况,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
7、服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没有派员到现场勘查、委托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人员开展相关工作等违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控制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及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及时落实整改。第十六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实施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充分沟通配合。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省应急管理厅承担资质认可的处室应将注册地在XX的安全评价检测
8、检验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重点对机构资质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实施检查,可以实行联合检查、专项检查,采取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的方式,并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监管处(科)室重点对机构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检测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实施检查。省应急管理厅对机构监督检查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专家从省安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八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通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机构进行动态监管。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报告作为相应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审批机关采信结果并实施行政许可,事后监管部门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在对安全评价机构依法作出处罚的同时,应当向行政审批机关报告,提出依法撤销有关行政许可的建议。第二十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发现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法立案查处,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情况录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吊销、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决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