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反腐败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刑事司法论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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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反腐败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刑事司法论纲一、前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在我国发展的新时代,反腐败成为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之一,反腐败刑事政策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之一。当代中国的反腐刑事政策,是指新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党和国家有关机关制定和实施,通过运用刑事措施等一系列手段,开展腐败犯罪治理的战略、方针和策略、方法。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党和国家与腐败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提出一系列治腐新思想,贯彻一系列治腐新举措,取得了举国称赞、举世瞩目的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逐步形成了以“有腐必反、依法反腐、标本兼治、注重预防”为主要内容的新时

2、代反腐败刑事政策。我国新时代反腐败刑事政策既是对以往成功治腐经验的总结升华,也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治理腐败犯罪的科学指引。它既表现为反腐败司法理念的塑造和工作原则的确立,也通过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来具体呈现。新时代反腐败刑事政策直接影响着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惩治腐败犯罪的价值取向、实践安排和效果评估,指导司法活动对腐败犯罪立法进行细化、补缺与变通。本文试图立足于新时代反腐败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及要求,对我国近年来反腐败刑事司法实践及成效进行观察和评价,反思和检讨其中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着眼于刑事司法治腐成效的进一步优化提升。二、新时代反腐败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刑事司法状况考察“有腐必

3、反、依法反腐、标本兼治、注预防”是新时代反腐败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也是新时代反腐败刑事政策的几个层或维度。我们从这几个维度对新时代反腐败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刑事司法实践略加考察。(一)“有腐必反下的反腐败刑事司作为对待腐败问题的基本态度和总体立场,“有腐必反”要求国家和全社会以坚定的态度反对腐败,对腐败现象需要作出全面、综合和系统的反应,具体包括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查处腐败案件“不定指标、上不封顶” “老虎苍蝇一起打” “受贿行贿一起查”等内涵与要求。近年来,党和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积极推进各项惩治腐败活动,充分彰显对“有腐必反”的积极贯彻。1 .积极配合保持“高压反腐”杰势,强调对司法腐败“

4、零容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始终保持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对“高压反腐”态势的形成和持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2008-2012年的5年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共13. 8万件,判处罪犯共14.3万人;而党的十八大之后的5年间,审结贪污贿赂等案件共19. 5万件、判处罪犯26.3万人,案件数量和罪犯人数均有明显增长。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后,各级法院历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和罪犯人数分别为2. 8万件、3. 3万人(2018年),2. 5万件、2. 9万人(2019年),2.2万件、2.6万人( 2020年),表明刑事司法的反腐决心不

5、变、力度不减。“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确保审判队伍和检察队伍自身的廉洁性,才能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良好形象,在刑事司法领域公正、高效地开展对腐败犯罪的防治活动。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均提出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惩司法腐败。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2月2日对全国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部署,强调要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着力打造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忠诚可靠、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指出,要“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确保公正廉洁司法”。2 .提出受贿行贿一起查

6、,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轻行贿,重受贿”是以往反腐败刑事司法中比较突出的现象,即注重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和追究,对惩治行贿犯罪缺乏足够的重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宽纵行贿者的局面。但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司法机关在严肃查处受贿犯罪的同时,显著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查办和追究力度。自2013年至2017年,检察机关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犯罪59593人,查办行贿犯罪37277人,查办受贿和行贿人数相较于党的十八大之前的5年间分别上升约6. 7%和87%;自2014年至2019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判处行贿犯罪罪犯达到1. 4万人。从而显著扭转了 “轻行贿,重受贿”的局面,强化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3

7、 .兼顾对重大腐败犯罪案件和群众身边“微腐败”的惩治“老虎苍蝇一起打”作为“有腐必反”的重要组成,要求在反腐败斗争中坚决查处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同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基层腐败现象。党的十八大之后,反腐败刑事司法积极落实“打虎拍蝇”方针。一方面,对“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依法查处和惩治。自2013年至2018年,在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腐败案件中,被告人原为省部级以上干部119人,厅局级干部1149人。检察机关在2019年对*、*等16名原省部级干部腐败案件提起公诉,在2020年对*等12名原省部级干部腐败案件提起公诉,对赖小民特大腐败案件提出判处死刑的公诉意治“小官大贪”和“微腐败”。自201

8、3年至见并得到法院判决采纳。另坚决惩2018年,检察机关持续关注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在关涉民生领域查办“蝇贪” 62715人。“依法反腐”下的反腐败刑事司“依法反腐”作为治理腐败的基本模式,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腐败(即“法治反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体框架下,建设和完善当代中国反腐败法治体系。法治反腐的确立,是党和国家认识到运动反腐和权力反腐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立足而又超越于制度反腐,符合长期治理腐败要求的反腐模式。反腐败刑事司法作为其中的关键环节,直接肩负着查办腐败犯罪案件、制裁腐败犯罪分子的重要任务。为了依法开展惩治腐败犯罪活动,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

9、事政策,我国司法机关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推动反腐败刑事司法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1 .在刑法适用上推动对腐败犯罪的依法惩治(1)配合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调整。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改为“概括数额或情节”的二元化标准。结合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6年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和情节标准作出细化规定,对挪用公款、行贿等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调整,对部分腐败犯罪主客观要件的认

10、定也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2)明确从严掌握腐败犯罪刑罚执行的原则和标准。为了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腐败犯罪之刑罚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发布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腐败犯罪等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标准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此外,2019年5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专门针对腐败犯罪的减刑、假释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对腐败犯罪罪犯假释从严的原则及从严减刑的具体标准和尺度,规定了不得假释且一般不予减刑的具体要求。2 .在司法程序中贯彻对腐败案件的依法查办(1)完善腐败犯罪查办的举报奖励、保护机制。为了破解职务犯罪举

11、报人不敢举报、不愿举报等难题,充分发挥举报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财政部2016年3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对腐败犯罪等职务犯罪举报人的保密、保护和奖励措施及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2)强化腐败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的法律监督。为了在腐败犯罪案件中依法严格实施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改善社会反映强烈的腐败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提高司法反腐败的公信力,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6月23日发布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载明对原县处级以

12、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并对备案审查案件范围和材料内容、违法情况的处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3)推动刑事诉讼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法法衔接”。为了准确贯彻和适用2018年出台的监察法和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推动刑事司法与国家监察有机衔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18年4月发布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各自调查、侦查的罪名管辖范围。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监察机关案件调查后的移送程

13、序、监察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协调机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三)“标本兼治”下的反腐败刑事司法作为治理腐败问题的根本方法,“标本兼治”强调治理腐败兼采并用“治标”与“治本”两种手段,既要坚决打击和遏制腐败现象,又要积极发现并消除腐败产生的深层因观念,理性看待刑罚功能,同时注重协同治理,兼顾运用刑法手段与其他手段共同治理腐败。素。另外,“标本兼治”要求撰弃重刑反腐1 .对腐败犯罪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腐败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惩前忠后、治病救人”方针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贯彻,可以提升侦办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鼓励腐败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将功赎罪

14、,推动反腐败刑事司法走出“刑反腐”的观念误区。近年来,检察机关主动提出与监察机关强化协作配合,配合完善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惩治职务犯罪中的积极作用。在持续的反腐败高压态势下,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发挥综合治理效能,“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一批腐败分子主动投案自首并依法得到惩治,凸显出标本兼治的综合效应。2 .在特定领域的专项治理中兼顾惩治腐败犯罪相较于治标,治本是一种更具积极性的治理手段,涉及的范围和开展的工作更为广泛、深入,常常需要数种不同类属或不同层次的机构相互配合,以及调动更加充分的资源开展长期工作,方能收到根本成效。新时代反腐败刑事政策,要求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治理腐败违法犯罪行为,发挥刑事司法与其他社会力量的联动作用,在特定领域的专项治理中兼顾打击腐败犯罪。为了在反腐败刑事司法中彰显“标本兼治”,“两高”和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1月16日发布关于见,提出“侦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应当注意及时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6月11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当中,反腐败刑事司法要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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