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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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芦山县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严厉打击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规范芦山县对举报林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线索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芦山县境内林区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给予现金奖励的行为。第三条森林防火区为全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高山草甸、公益林地、商品林地、荒山荒坡、退耕还林地、有林地及其边缘直线IOO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第四条举报事项为举报在森林防火

2、区内未经批准存在下列行为的,经查实,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一)烤火取暖、生火野炊、吸烟、玩火、烧蜂驱兽、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非生产性用火;(二)炼山造林、烧木炭、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埋草、烧果枝(果袋)、燃放孔明灯、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三)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四)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第五条举报群众采取拍照方式留存现场证据,通过拨打电话举报(电话:12119)。第六条举报提供野外违法违规用火线索,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一)举报提供野外违规用火线索,县公安局和县林业局成功查处违规野外用火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50元。(

3、二)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县公安局和县林业局成功查破森林火灾案件,并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200元。(三)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县公安局和县林业局成功查破森林火灾案件,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森林火灾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500元。(四)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县公安局成功查破森林火灾案件,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森林火灾案件,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五)举报提供破案线索,县公安局成功查破影响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该案件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已进行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悬赏通告的,按悬赏通告兑现奖励;没有进行案件线索奖励举报悬赏通告的,每举报一起,奖励人民币20

4、00元。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一)具有森林防灭火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举报的;(二)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已经被县级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四)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五)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第八条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按以下时限形成核查报告:(一)举报提供野外

5、违规用火线索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二)举报提供森林火灾破案线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第九条县公安局会同县林业局在核查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核查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奖励,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后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提出正当延期理由的可延长30日领取。第十条县公安局、县林业局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

6、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第十一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实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县公安局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踊跃举报。第十二条奖励资金由县林业局负责向县财政申请支付。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芦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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