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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诉讼现象的调查与思考近年来,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诉讼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经成为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程度的新标志。但伴随进步的阶梯也出现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一些人借助诉讼这一合法的外在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利益,通过滥用诉权、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也随之剧增,这些不仅侵害了相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如何界定和防范当事人虚假诉讼,促进民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前司法领域亟待解决的课题。一、虚假诉讼的界定及特征关于虚假
2、诉讼的界定,在已颁布的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对此界定也是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促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定,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达到获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目的的行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典型案例较多)。也有学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司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在合同纠纷中典型案例较多)。还有学者认为,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
3、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上述观点对虚假诉讼内涵的揭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尚不够准确。笔者认为,从以上的学者界定以及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要科学界定虚假诉讼,有必要全面、准确把握其多方面的内涵。具体来说,虚假诉讼的特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主体要件方面,参与虚假诉讼的主体即原、被告在主观上都是非善意的,存在过错,其行为具有违法性;(2)在客体要件方面,虚假诉讼侵害的是原被告以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区别于诉讼欺诈);(3)在行为要件方面,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案件事实,编造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生效的
4、虚假裁判文书申请执行以达到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4)在形式要件方面,虚假诉讼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大多具有隐蔽性,不易发现;(5)在法律关系方面,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反大多数被告方与虚假诉讼所侵害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虚假诉讼情况调查(一)虚假诉讼的特点明确了虚假诉讼的界定问题针对我院2004年到2011年的2457件民商事案进行调查,其中有14件涉嫌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虚假诉讼案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0.57%,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通过调查、分析,发现虚假诉讼有三大特点。第一,诉讼时间短,大多数以调解方式结案。在庭审过程中当事
5、人一般主动要求和解,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虽然在审理调解案件中当事人都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一系列程序,但双方在法庭上对证据互认,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导致法院很难发现它的虚假,这样当事人就容易得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虚假调解案件多发生于速裁庭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从立案到结案多则一个月少则一、二天,从结案到申请强制执行只有几天的时间,这种现象在正常的调解案件中是较少发生的。第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特殊,配合默契,查处
6、难度较大。调查显示,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之间一般为同学、朋友、亲属等关系,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要完成整个诉讼过程,避免露出破绽,需要相互之间的配合,这种特殊关系为诉讼进行、成本控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有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根本不出庭,避免在庭审中出现破绽,请律师代为诉讼,给对方提供便利,加快诉讼进程,给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发现诉讼目的设置障碍。第三,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结合调查实际,83%发生在财产和经济纠纷领域的给付、确权之诉。其中给付之诉确定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确权之诉理清确认了权利的归属。以下几类案件当事人易受高额非法利益的诱惑,冒着违法的风险费尽心思编导虚假诉讼:民间借贷纠纷、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为
7、被告的财产纠纷、合同纠纷等。(二)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有其先决原因,虚假诉讼也不例外,从司法实践中看,诱发虚假诉讼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诚信缺失,利益使然。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虚假诉讼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伪造假欠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不少人通过虚假诉讼得到法院对财产权利的确认或变更,继而达到自己转移财产、企图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义务的目的,运用这一低成本、看似合法的手段获利,非但受不到追究,反而更加牢固地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与肯定,而其他人在知道虚假诉讼经历后,更效仿其违法行为,以谋求非法利益。2,调解缺陷,漏洞必然。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是根据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原则和权利自主处分原
8、则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诉讼要缓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就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处分权,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当事人提出主张、答辩、调解与和解等,均具有自主性,对当事人的自认行为、自主处分行为、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只要不违法,法院均不应否定,而法院作出判决正是根据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和查清的事实,加上当事人诉讼前精心伪造相关证据,默契地配合,给法官造成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假象,就不大可能去审查双方所举证据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使法官发现虚假问题的机会也大大减少。此外,由于一些法官过分看重调解案件的社会效果,片面强调调解率,忽略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导致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能够轻易得逞,也是虚假诉讼猖蹶的另一诱因。3,制度缺位,失衡若然。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所追求的不法利益,一般要远远高于虚假诉讼的成本,这就使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在种种非法利益的诱惑面前往往忘却风险,而选择非法利益。目前,在我国这类诉讼一旦被发现,现行刑事立法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一般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通常对虚假诉讼人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进行警告、罚款,虽然罚款的数额有所增加,但相对于违法所获得的利益相比违法成本较低,严重失衡的成本收益助长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犯意,更多人选择铤而走险,导致虚假诉讼不断呈上升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