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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丰市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和资产运营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陆丰市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项目和资产运营管理,保障产业园良好运行,根据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粤农农函2023)105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3)16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固定资产是指产业园项目建设运营期间实施主体根据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购置、使用的项目基础设施、办公设备、电子电器产品等固定资产。第三条管理产业园项目和固定资产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
2、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实现产业园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相关固定资产的管理主体、监管主体,对建设中和建设完成后的相关资产加强管理,监测公益类项目、财政资金形成的实物固定资产安全和运营效果,在实物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定期监测其去向和使用情况。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陆丰市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监督产业园实施主体严格按照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所制定的产业园资产配置实施及日常管理的运作。产业园实施主体为项目固定资产购置、使用人,负责产业园项目及固定资产运营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3、一)根据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制定的所需固定资产的年度配置计划实施;(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负责固定资产入库、登记保管、清点核实、日常监督和生产安全等工作;(三)负责产业园项目固定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报批工作;(四)接受办公室对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对闲置、报废的固定资产及时向办公室汇报。(五)接受上级部门、单位的监督、指导,根据要求向其报告产业园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情况。第三章资产购置和使用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购置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多方询价的原则,保证固定资产购置价格的经济合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4、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第七条实施主体须安排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登记固定资产的使用、变动报废、处理情况,及时办理好验收、登记、交接、入库,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第八条对照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对产业园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在对应的设备和建设物上粘贴上产业园建设标签和编号,认真做好产业园固定资产标志牌粘贴工作。第九条项目实施主体为资产第一负责人和使用人,有养护、维护的责任。出现闲置、故障及损坏的情况,应及时向办公室提出反馈及安排专人跟进。第十条产业园资产不得随意对外出租、出借、担保、不得挪作他用,编制产业园平面图,对产业园固定资产的所在
5、位置应有明确的标不。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购置应办理验收登记手续。经过项目负责人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才能办理财政资金申请支付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采购人员办理退换、索赔、拒付等事宜。第四章资产报废和处置第十二条申请资产报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已超过其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二)因自然和人为的原因,使固定资产受到毁损和丢失,且无法弥补和修复以便继续使用的;(三)由于历史原因,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性能低劣且无法修复的;(四)因工艺设置改变和技术进步而遭淘汰,需要更新换代的;(五)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但其实际工作量超过其产品设计工作量,且继
6、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注明报废原因,经办公室审批,并上报给主管部门。第五章资产管理责任第十四条产业园实施主体具有管理好产业园项目及固定资产运营管理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第十五条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二)擅自处理、转移、外借、出租、变卖固定资产的;(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四)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固定资产收益的。第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造成产业园固定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陆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