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县新村中心渔港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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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陵水县新村中心渔港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陵水县新村中心渔港秩序管理,提高渔港运转效率,更好地服务渔民生产生活、保障渔民利益,创造一个整洁、有序、高效、便捷、安全、文明的渔业生产环境,提升码头风貌形象,根据海南省渔港投资建设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中心渔港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渔港的规划和建设第一条新村中心渔港范围为渔港码头加护岸,总长度1600米,东至原临高村,西至红树林保护区,南至翟家博物馆,北至新村潟湖北岸。第二条新村中心渔港分为公共服务区和商业功能区。公共服务区权属归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经营权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第三条县渔业主管部门经县人民政府

2、同意可委托国有企业,开展中心渔港公共服务区建设、日常经营、管理和维护工作。第四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商业功能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投资人依法享有使用权、收益权。渔港运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相关经营服务费用,用于本渔港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具体收费类别及标准以相关部门规定及渔港委托管理协议为准。在本渔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依规经营。第五条新村中心渔港在公共服务区内划分渔获装卸、批发转运、养殖鱼料装卸、加冰碎冰作业、服务保障等五大生产区域,用于规范中心渔港管理秩序,具体区域划分由县农业农村局与新村镇政府依据码头实际情况划定,码头内各经营主体严格按照划定区域开展经营,违反规

3、定经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渔港的功能。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第七条渔港的建设应当符合渔港的规划和功能要求,预留渔港配套发展用地。新建、改建、扩建渔港,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第二章渔港的泊位管理第八条新村中心渔港码头停靠泊位由县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化运营需要指导设置,船舶使用泊位采取限时收费标准,具体费用标准由渔港管理者制定,并报县发改委同意后实施。第九条船舶进入中心渔港,必须服从单位机构或渔港经营者的指挥和调度,停靠在指定的渔获装卸泊位,并遵守有关停泊限制、期限和安全生产的要求。船舶使

4、用泊位采取按顺序使用的原则。第十条船舶停靠应按有关规定固锚套缆,保证停靠船舶安全。船舶作业完、使用完泊位后,即使在免费停泊时限内也应自觉立即离开泊位,为下一作业船舶腾出泊位,不得有故意慢、缓等影响渔船停泊作业行为。第十一条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悬挂号型或者显示号灯,留有值班船员,确保船舶具有应急调动的能力。第十二条为保障渔业安全作业,新村中心渔港码头实行采取分时段封闭管理。具体是渔获装卸工作时段为0:00-7:00;批发转运工作时段为7:00-14:00;加冰及服务保障工作时段为14:00-22:00养殖鱼料装卸工作时段为22:00-24:OOo上述时间段内,渔港管理人员、渔业

5、从业人员和车辆可进入渔港(渔业从业人员包括直接从事渔业的捕捞、养殖、管理和服务的人员和海产品批发、收购商,非上述人员在封闭管理时间段禁止进出渔港)。码头管理人员为渔港运营管理者派出,在未确定渔港运营管理者前,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渔政渔监站)牵头新村镇人民政府负责码头泊位及船舶服务管理工作。第三章渔港的场地管理第十三条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心渔港内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管理,组织、协调公安、综合执法、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渔港管理公司做好有关工作。第十四条为保障渔业安全作业,渔港管理人员、渔业从业人员和车辆可进入渔港(渔业从业人员包括直接从事渔业的捕捞、养殖、管理和服务的人员和海产品批发、收

6、购商,非上述人员在封闭管理时间段禁止进出渔港)。在未确定渔港运营管理者前码头管理人员由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新村镇人民政府共同派出。第十五条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进港车辆,将进港车辆划分为渔获装卸车、饵料装卸车、加冰车及其他等不同类别车辆,明确司机、车牌号及进港时间等,并将信息及时通报渔港运营管理公司。渔港运营管理公司按照管理规定,分时段允许或限制车辆通行。车辆通行收费标准由渔港运营管理者制定,并报县发改委同意后实施,出入渔港码头车辆通行必须遵守“一看、二慢、三通过”的安全原则。第十六条为做好船舶的补给管理,渔港运营管理公司根据中心渔港实际,经报县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公开让社会上有

7、资质的吊车公司或个人进入渔港加冰碎冰作业、服务保障生产区域吊卸鱼货和碎冰作业。船舶船东经渔港管理公司同意后,可自行联系吊车和碎冰机前往船舶所靠泊泊位进行作业。第十七条为满足船舶加水、用电需求,结合中心渔港实际,渔港管理公司可以在服务保障区建设加水、加电补给设施,收费按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供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安全用电,严禁在渔港范围内私拉乱接岸电。第十八条在本渔港范围内供油作业时,应当加强看守,防止出现跑、冒、滴、漏油等可能污染环境情况;如发生相关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第四章渔港的船舶进出管理第十九条进出渔港的船舶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

8、关规定,维护渔港秩序,不得从事船舶试航、练习驾驶和水上娱乐等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第二十条渔业船舶进出本渔港,应遵守避碰规则,并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备制度,各渔船出海前24小时内,船东船长须通过手机渔港通APP、海南海鱼码向属地渔业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出港时间、配员情况、安全通导、救生、消防等安全装备情况、携带渔具情况等。渔船进港停靠前3小时内,船东船长须通过手机渔港通APP、海南海鱼码向属地渔业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进本渔港时间、配员情况、渔获品种和数量等。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在进出本渔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渔业船舶进出本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业行政

9、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非渔业船舶的进出本渔港,同样遵照本细则执行。第五章渔港的港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对渔港及周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防止对渔港水域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维护好中心渔港的良好风貌。对确实需要建设的工程项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严格遵照中心渔港风貌管控标准审批,渔港运营管理者负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严禁在本渔港范围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禁止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在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船舶垃

10、圾应当在船舶靠岸后定点集中存放,交由渔港运营管理者处理,不得排入本港水域。渔船修造等可能产生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设置污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并及时清理,防止污物进入渔港水域。第二十五条县农业农村局(县渔政渔监站)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村镇人民政府,对在中心渔港摆设摊档、堆放杂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渔港秩序的活动进行执法打击,包括但不限于缺斤少两、欺客宰客、占道经营、乱排污水等,并严厉打击在中心渔港内进行海产品零售行为。第二十六条县农业农村局(县渔政渔监站)牵头县县综合执法局、三亚海事局陵水海事处、新村港海岸派出所及县林业局对在渔港港池、锚地、航道、避风塘从事捕捞作业、养殖生产

11、及赶海的行为进行执法打击。第二十七条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做好中心渔港安全生产工作。渔港运营管理者对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港内船舶所有人承担渔船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渔港运营管理者配合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港内渔船安全生产工作。渔港运营管理公司应结合陵水县政府出台的相应预案制定本渔港防风预案,根据运营类型报相应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防台风期间,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新村镇人民政府、渔港运营管理公司

12、等相关单位应按防台风应急预案履行职责。第二十八条本渔港的消防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新村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应制定渔港消防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法督促渔港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消防部门应加强对渔港消防工作的监督、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农业农村部门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严禁在渔港区域进行电、气、焊等影响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渔港交通安全,擅自在渔港水域内进行水上体育活动。经县旅文局批准的水上体育活动,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组织单位应当制订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救生器

13、材和救生人员。第三十条渔港运营管理者对在中心渔港公共场地长期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处罚并强制清除。在未确定渔港运营管理者前,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新村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共同派出人员监管。第三十一条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并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应当在渔港管理公司指导下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装卸。第六章渔港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陵水县以外异地船舶进港同样执行陵水县新村中心渔港管理细则。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将列入黑名单,并报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实施办法涉及监督执法的,由各涉及执法监管部门分别就职权范围负责解释及执行。第三十五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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