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doc(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海水水质标准 GB 309782 Marine water quality standard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82-04-06发布 1982-08-01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质污 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海洋生物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保证海洋的合理开发利用 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海域的海水水质管理。 1海水水质的分类与标准 1.1按照海水的用途,海水水质要求分为三类: a.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海 水淡化、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
2、b.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 c.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1.2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和表2。 表1 海水水质要求 表2 海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注: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止暖流内湾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海水中放 射性物质应符合 GBJ8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限制浓度。 2防护规定与措施 2.1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保 护的水域范围及其水质类型。 2.2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禁止直接排入规定的风景游览区、海 水浴区、自然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场水域。在其他海域排放污染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3在沿海和海上选择排污地点和确定排放条件时,应考虑所规定保护的海域位置 的特点、地形、水文条件和盛行风向及其他自然条件。 3监督与执行 3.1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3.2本标准的各项海水水质指标的监测,按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范规定的方法 进行。 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第三研究所主编。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少犹等。 本标准委托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