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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措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3)5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条实行分类分级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共5种类型:地下矿山、尾矿库、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分类分级由XX市应急管理局参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第二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监管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类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对各设区市、县级应急管理局的安全生产
2、分类分级评定和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设区市、县级应急管理局具体负责和实施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的分类分级评定和监管工作。第三条按照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标准,综合评估企业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将企业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A级企业分级考评分为90分以上;B级企业分级考评分75分以上90分以下;C级企业分级考评分为60分以上75分以下;D级企业分级考评分为60分以下,或存在评估表中规定的否定项内容。第四条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风险类别分为三类:一类为安全生产管理好的
3、企业;二类为安全生产管理较好的企业;三类为安全生产管理一般的企业。分类评定依据: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为A、B级的为一类;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为C级和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无“”项的D级的为二类;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估有“”项的为三类。第五条所有生产、新(改、扩)建、整合、停产(停建)、即将关闭退出等类型的矿山,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二)依法被关闭或者取缔的;(三)依法被吊销、撤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六条对于存在以下固有风险情形,一般应当将其纳入高风险级别实施重点监管:边坡高度超200米、水文地质条件
4、、工程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的露天矿山,单班入井人数超过30人、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等情况划为C级;“三下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矿山,头顶库”、坝址地质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复杂的尾矿库库,连续2个月以上停止生产(建设)的矿山划为D级。第七条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提高至D级:(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二)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四)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评定方法:1 .企业自评:每年10月底前,矿
5、山企业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完成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当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评审。2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评审:每年11月20日前,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对矿山企业自评情况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报送市级应急管理局审定。3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定:每年12月10日前,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根据企业自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评审意见,结合对矿山企业执法情况及矿山的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业绩等因素,综合研判,审查确定分类分级结果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并将评XX果向社会公布。第九条根据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类分级评XX果,对矿山
6、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控。一、二类矿山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三类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鼓励一类企业强化自我管理,促进二类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三类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努力降低安全生产风险。第十条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自治区应急厅每年年初根据各市上报的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类分级评XX果,结合有关市县监管力量配备情况,确定全区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确保安全监管全覆盖。自治区应急厅原则上重点负责中区直正常生产建设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监管;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重点负责辖区自治区应急厅负责以外正常生产建设的地下开采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露天矿山、库容大于10
7、0万立方米尾矿库和“头顶库”的安全监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重点负责自治区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监管;乡镇政府原则上重点负责连续2个月以上停产(停建)矿山的安全监管,并协助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其他矿山的安全监管。第十一条根据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及分类结果,实施动态化和差异化监管。自治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科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计划,对安全风险等级C级、D级矿山及三类矿山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执法频次。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调整为D级的矿山,在复产(复工)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严格履行复产(复工)审批手续;对连续2个月以上停产(停建)矿山,复产(复工)前应进行
8、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其动态风险等级。监督检查执法频次:(一)A级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二)B级企业每半年不少于1次;(三)C级及无“”项的D级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四)三类企业每月不少于1次。第十二条严格落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的执法责任。开展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分析研判所检查矿山的灾害特点和主要安全风险,结合日常监管、联系包保、联系指导等掌握的情况,精准确定检查重点,合理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必须全程参加执法检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组织集体研究讨论,严格依法依规作出现场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做到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第十三条各级应急管
9、理部门每月要组织一次对辖区矿山开展系统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矿山企业采取措施及时处置管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深入剖析原因,倒查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责任落实情况;综合运用处理处罚、通报、约谈、问责、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行刑衔接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要严格督促落实问题隐患的整改责任,对每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必须在执法文书中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以及负责复查或者核查的单位等。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对整改消除结果进行现场核查,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
10、作业人员,并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每次开展现场检查,必须首先对上一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理处罚。第十五条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市县、矿山企业分片联系指导制度,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联系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元月底前根据上年非煤矿山数量分布和安全风险情况,确定2-4个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县,明确每个重点县的联系指导责任人,由分管负责人和业务处(科)室人员担任。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情况,明确每座矿山的联系包保责任人。正常生产建设矿山由分管负责人和业务股室人员担任,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由所在地乡镇分管负责人和有关监管人员担任。第十六条自治区应急厅每年在厅网站公布全区尾矿库日常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责任人信息,各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每处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