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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实行细则人大代表重要权利:提出议案的权利;提出质询的I权利;选举和撤职政权机关领导人的权利;人身尤其保护权;在人大会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下文是黑龙江省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实行细则,欢迎阅读!黑龙江省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实行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详细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如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本省选举工作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如下简称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欧I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三条选举工作必须认真贯
2、彻执行选举法,充足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加强换届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运用多种宣传工具,深入地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使选民认识选举的重要意义和目的I,自觉地行使民主权利,选好代表,推进基层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第五条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使工作人员明确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措施和环节,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做好选举工作。第六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选举工作。第七条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县、乡两级设置选举委员会。选区设置选举行事处
3、。一种系统、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划分两个以上选区区I,可设置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欧I派出机构。第九条县级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选举行事处和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受本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第十条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九人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五至九人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
4、一至三人,由选区内各方面推选的选民构成,报本级选举委员会同意。选举行事处由三至七人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选区内选民推选,报本级选举委员会同意。选举行事处设置选民资格审查小组,其组员三至五人,由选举行事处与选民协商确定。第十一条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组,负责处理选举工作中详细事宜。第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民族自治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选举委员会的构成人员应有其他民族合适的名额。第十三条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方案、宣传提纲,布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法律
5、、法规,向选民解答有关选举问题;(三)划分选区,分派代表名额;(四)依法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规定选举日期;(六)确定选举成果与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受理选民对选举工作的申诉。第十四条选举行事处的任务(一)指导选民小组的工作;(二)培训本选区宣传员、登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三)组织选民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四)办理选民登记,领导选民资格审查小组进行选民资格审查,确定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五)向选民简介代表候选人状况,并组织选民酝酿、讨论,汇总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汇报;(六)讲解选举程序和注意事项,做好投票选举的I准备工作
6、;(七)组织选民参与选举,记录选票,向选举委员会汇报选举成果;(八)承接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单独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镇设置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单独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县一级设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对应的)办事机构。第十六条选区可本着便于生产、工作和选民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选民小组,一般应由二十至三十人构成。第十七条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工作机构即行撤销。并将有关选举工作的所有文献、表册、印章交本级档案部门存档。第三章代表名额和分派第十八条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长一名代表;人
7、口局限性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长一名代表;人口局限性两千欧I,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第十九条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详细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详细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案。地区所辖县(市)报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立案。第二十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确定后,不再变动。假如由于行
8、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导致人口较大变动的I,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根据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确定。第二十一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合适数量的妇女代表,并要逐渐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应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第二十二条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派。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也应有代表一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I,或者不属于县级如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不大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第二十三条县级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I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第二十四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与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I,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称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局限性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合适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I民族人
10、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局限性百分之三十的I,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合适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1人口数,但分派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五条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I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合用前款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分区、县级人民武
11、装部和团以上驻军单位以及武装警察部队应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上述单位协商确定。属军队序列的!选举工作,按人民解放军区J选举措施进行。第二十七条驻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地)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参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二十八条在设有乡一级政权地方的林场、农场分场的职工及其家眷,应参与所在乡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二十九条选区的划分,要便于选民参与选举活动和选举工作,便于选民理解代表候选人和代表联络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和补选、撤换代表,并要和代表名额分派同步考虑。选区时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第三十条农
12、村选区,选举县级代表,可以生产组织或者几种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人口多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乡,可以单独划分;乡所在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可以联合划分,也可以同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举乡级的I代表,可以按村民小组联合或者单独划分,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可以按单位或者按系统划分,也可以联合划分。城镇选区,选举县(市、区)、镇的代表,可按生产单位、工作单位、系统和一种街道办事处单独划分或者几种单位、几种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有欧I单位也可以同附近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较大的单位也可以划分几种选区。第三十一条县、乡两级选举同步进行的I,一般要分别划分选区。城镇各
13、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第五章选民登记第三十二条对年满十八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I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要进行选民登记。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以当地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期为准。第三十三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只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和根据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和痴、呆、傻人员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县、乡两级
14、选举同步进行并分别划分选区的,以选举乡级代表的选区进行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使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第三十四条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如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与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三十五条选民登记。可以设置登记站,也可以按户进行。职工凭职工名册登记。城镇居民有户口的I,凭户口册登记,没有户口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劳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对外地来时人员经公安部门注册,有暂住户口的I,可以在居住地区)选区登记。户口迁入、迁出,其手续在选举期间尚未办理完毕的I,由原户口所在地
15、的选区登记。城镇建设动迁人员,由原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第三十六条因反革命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区;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第三十七条对下列人员可准予登记:(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行政拘留惩罚时。以上所列人员参与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利的(选民
16、代为投票。第三十八条选民登记结束后,按选区或者单位于选举日的20日此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实行凭选民证参与投票选举的I,并应当发给选民证。选民名单公布后来,发现漏登的选民应当予以补登。第三十九条对公布区)选民名单有不一样意见的I,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假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此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此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改!判决为最终决定。第六章代表候选人时提出第四十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时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第四十一条各方面提名推荐的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