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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刺梨产业发展条例已于2023年1月1日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刺梨产业发展条例(2023年1月1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刺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带
2、动农民增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刺梨种质资源保护和刺梨种植、加工、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刺梨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科技创新、质量优先,品牌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统一。第四条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刺梨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刺梨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刺梨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刺梨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刺梨产业发展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刺梨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指
3、导、监管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刺梨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刺梨种植、加工、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第五条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刺梨种植基地和加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在资金安排、土地使用、供气供水供电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六条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刺梨行业协会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对其成员依法组织开展培训、市场营销、技术推广等活动,发挥其在资金、物资、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功能
4、;刺梨行业协会负责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生产经营,发挥协调和监督作用。第七条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刺梨种植、加工等标准体系,指导刺梨生产经营主体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提高刺梨产业整体质量。第八条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业生产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等相关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支持刺梨良种基地建设、品种选育、基地抚育改培、加工技改扩能、冷链物流设施、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建设。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促进刺梨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服务项目和专业信贷担保。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刺梨产业发展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刺梨产业发展资金。第二章种植与加工第九条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支持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对刺梨种质资源调查与保护、新品种认定、优良品种选育等工作,建立刺梨种质资源库,保护种源安全。第十条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刺梨种苗生产、检疫、运输和使用管理,规范刺梨优良品种繁育、示范和推广。禁止生产经营假、劣刺梨苗木。第十一条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刺梨产业发展规划保护种植面积。鼓励刺梨生产经营主体通过租赁、承包、入股、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扩大刺梨基地经营规模;鼓励利用荒山荒坡和宅旁、村旁、路旁、水旁等可用于造林绿化的空闲土地种植刺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刺
6、梨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申请林木、林地不动产登记。第十二条刺梨种植经营主体应当加强刺梨种植基地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绿肥控草、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鼓励刺梨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绿色产品、有机产品认证。禁止在刺梨种植管理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十三条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进刺梨加工企业,鼓励和支持刺梨加工企业聚集发展,培育壮大刺梨产业龙头企业。第十四条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刺梨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加工技术研发,引进新工艺、新成果、新技术,实施技改扩能。第十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研发刺梨新产品,并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
7、策。支持在制品、成品或者副产品中以刺梨鲜果为原料,开发加工刺梨食品、保健品、生活用品等刺梨衍生品,提高刺梨附加值。刺梨衍生品的加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三章质量监管第十六条刺梨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质量安全标准,建立刺梨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第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支持加强刺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刺梨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和质量。鼓励开展刺梨产业标准化建设,健全黔南刺梨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指导、支持社会组织及企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十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刺梨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制度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促进刺梨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建立信用评价
8、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第十九条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刺梨产品质量监管,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要求录入刺梨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指导刺梨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建立刺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第二十条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刺梨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刺梨产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刺梨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第四章扶持与服务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刺梨产品储存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大宗商品物流、农产品冷链物流、快递物流等平台资源,建设刺梨产品冷链物流体系。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和
9、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刺梨鲜果市场监管与销售服务,鼓励搭建刺梨鲜果交易场所,引导市场主体建立长期稳定产销合作机制,促进产销畅通。自治州人民政府支持推进刺梨纳入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工作,降低刺梨鲜果物流成本。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支持符合条件的刺梨生产经营主体享受民贸民品优惠政策,降低刺梨产业融资成本。第二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支持刺梨纳入国家食药物质目录管理相关工作,延伸刺梨产业链,拓宽刺梨产品销售市场。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刺梨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鼓励刺梨生产经营主体采取直播带货、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现代营销体系,创新商业模式,
10、推动品牌营销,拓宽销售渠道,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刺梨产品贸易集散市场。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刺梨种植风险防控,支持将刺梨列入政策性保险范围。鼓励保险公司拓展刺梨种植和刺梨产品保险业务,扩大保险范围。规等培训,提高刺梨产业从业者的技能和素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设置刺梨产业教学课程或者专业,加大刺梨产业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第二十八条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刺梨产品公共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刺梨生产经营主体利用互联网新媒介推荐刺梨产品,提升黔南刺梨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第二十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刺梨文化资源,加强刺梨文化的保护、传承、传播,促进刺梨文化和产业融合
11、发展。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刺梨相关文化节等活动。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加大刺梨花作为州花的宣传和应用,鼓励将刺梨作为绿化景观树种在城区、景区、绿化带等推广种植。第三十条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刺梨公共品牌运行管理制度,积极创建黔南刺梨公共品牌。鼓励和支持县级人民政府、企业创建地方品牌及企业品牌。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国际专利等具有品牌影响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三十一条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支持刺梨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民族风情、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建设刺梨主题公园、刺梨特色小镇等,
12、发展旅游休闲项目,提升刺梨产业综合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刺梨产业发展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相关部门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假刺梨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苗木;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劣刺梨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13、,没收违法所得和苗木;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刺梨种植管理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刺梨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刺梨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刺梨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以IOOO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