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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品质宜居地、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等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优结构,增效能,提水平”,加快构建推动成渝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积极提升全省住建领域工程建设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严控廉政风险点”的能力,为建设“美丽四川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第二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地方
2、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流程,全面加强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能力,提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和标准设计)的编制工作。第二章编制流程第四条征集阶段我省标准和标准设计制(修)订项目实行公开征集制度,采取集中征集和动态征集相结合方式。(一)集中征集:每年第四季度进行集中征集,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厅官方网站公开向相关组织和单位征集下一年度标准和标准设计制(修)订项目。(二)动态征集:如遇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
3、护和公共利益,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推广应用,急需制(修)订,住房城乡建设厅可动态征集,由标准定额处会同厅相关业务处(室、局)报经相关业务分管厅领导审签,并呈厅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下达立项计划。第五条申报阶段(-)实行公开申报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标准化组织承担或者参与标准和标准设计的制(修)订工作。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标准和标准设计的制(修)订项目建议。(二)严格项目把关1符合现行政策要求。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经济、技术政策,符合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工程建设发展实际。项目基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4、,应具有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鼓励申报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设计)、行业标准(标准设计)中尚未制定的项目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的待编项目。2 .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结合我省气候、地理特点和地方特色等实际,突出我省在推进新型城镇化、智能建造、城乡基础设施、城市有机更新、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城镇管理和安全运行、绿色施工、超低能耗建筑、节能减排、新能源利用、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应用、城乡建设领域“双碳”、工程质量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建设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标准和标准设计的制(修)订。发布后在全省范围内普遍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施后可对全
5、省住建领域产生较明显效益,有利于完善全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经过鉴定评价和实际应用。3 .规范申请报送。第一主编单位负责填写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标准申请表,详见附件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制(修)订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标准设计申请表,详见附件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单位承诺书(详见附件3),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若有两家或三家主编单位,则申请表均需加盖主编单位公章)。将书面申请邮寄至标准定额处,书面申请扫描件及电子版上传至厅指定邮箱。申请书报送前应报经厅相关业务处(室、局)同意,厅相关业务处(室、局)牵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6、和标准设计制(修)订分工详见附件4。第六条审查及下达项目计划阶段(-)审核编制单位。应审核申请项目的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编制条件。1主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原则上应为独立法人单位,承担过与所编标准和标准设计内容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且处于我省先进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2)能够提供专业人员、设备、材料和资金等方面的保障,能够做到编制经费专款专用,独立列支。(3)能够组建经验丰富、专业配套和分工明确的编制组,能够保证编制组正常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4)第一主编单位能够承担标准发布后具体技术内容解释等工作。4 .参编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承担过与所
7、编标准和标准设计内容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2)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3)有专业人员承担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写具体任务。主编单位一般为1家,原则上不超过3家。申请单位原则上由主编单位担任;若项目有第二、第三主编单位,则由第一主编和第二、第三主编单位联合担任申请单位。参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0家。修订项目原则上由原主编单位申报,若是其他单位申报,应当在单位名称后注明“非原主编单位”字样。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任务,但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了技术、科研和试验验证等工作且贡献较突出的,可作为参加单位列在参编单位之后。标准参编人员应具备与拟编制标准相应的专业技术水
8、平,编制负责人应由主编单位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制定项目完成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修订项目完成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二)初审。由标准定额处对征集到的申请项目进行汇总,对要件进行审查。(三)专家审查。标准定额处结合厅相关业务处(室、局)意见建议,提出审查申请项目专家所需专业及人数,按照工程建设标准体系8个部分进行分组,并组织审查。每组专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抽取,如厅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专业需要,可在全国范围内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每组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有丰富工作经验并具有公信力、代表性。参加审查的专家组报经业务分管厅领导同意后,会同厅相关业
9、务处(室、局)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专家对每个申请项目提出是否同意立项意见建议,简要说明理由,并签字确认。每个申请项目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立项方可将该项目纳入拟立项项目。(四)公示。标准定额处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提出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呈业务分管厅领导审示同意后,在厅官方网站公示20天。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厅应组织相关方面的代表举行讨论会。公示期满后汇总意见并充分吸收,形成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制(修)订计划(送审稿),经处务会议研究后相关业务处(室、局)签字并呈厅领导审示。(五)报请厅长办公会审定。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10、和标准设计制(修)订计划(送审稿)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六)下达年度计划。及时拟文下达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制(修)订计划。(七)组织实施。确定为制(修)订计划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项目,由标准定额处、厅相关业务处(室、局)全程协调、管理编制工作,为编制组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七条编制准备阶段(一)编制工作大纲。主编单位进一步收集资料,按要求编制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内容一般应包括:编制原则、编制依据、技术背景、主要章节架构、主要技术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难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编制组成员分工等。(二)标准、标准设计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
11、作会议。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 .主编单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向厅报送编制大纲、章节设置、人员分工等相关材料。2 .标准定额处牵头会同省造价总站配合主编单位确定会议时间,并派人员参会,由主编单位印发会议通知,会议由主编单位主持。3 .会议结束5个工作日内,由主编单位印发会议纪要并抄送标准定额处。会议纪要一般应包括:会议简况、编制大纲、调研情况、分析论证方案、补充研究方案、编制组成员名单、编制组成员签到表、编制组成员分工和编制的进度计划等。(三)档案管理。编制组应设专人负责管理编制过程中的所有技术档案和文书档案。第八条编制阶段编制阶段的工作程序主要为:调查研究、测试验证、
12、专题论证和征求意见等。(一)调查研究。编制组应根据工作大纲安排开展调研活动。调研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并应针对调研结果形成专门的报告,为项目编写提供有效的支撑。(二)测试验证。如需开展测试验证时,编制组应当制定具体的测试验证方案,明确统一合理的测试验证方法,当有必要时,应对测试验证结果进行鉴定或论证。测试验证结果必须有效可靠,能为项目的编写提供数据支撑。(三)专题论证。对标准和标准设计中的重大问题,或对某一技术问题存在分歧难以统一意见时,编制组应召开专题论证会。专题论证会应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四)形成征求意见稿。初稿完成后,编制组应召开工作会议,由全体编制组成
13、员共同讨论、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一般情况下,编制组应同步编写条文说明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的格式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以及现行国家制图标准要求。(五)充分征求意见。主编单位应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内审,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负责。征求意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 .定向征求意见。主编单位形成初步征求意见稿后,应定向征求不少于30名与编制技术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有关单位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原则上可以征求省外专家意见建议,但应以内专家为主。2 .研究处理意见。在收集反馈意见后,编制组应召开工作会议,由全体编制组成员共同讨论、修改。编制组应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14、提出是否采纳处理意见,并形成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意见处理汇总表(详见附件5)、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意见处理汇总表(详见附件6)(以下统称“意见处理汇总表”)。对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重新征求意见。在收回反馈意见后,主编单位应组织全体编制组成员共同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文件。3 .征求意见文件要件式审核。定向征求意见完成后,主编单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标准定额处报送材料主要包括: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意见处理汇总表、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情况、测试验证的审定资料等,标准定额处会同省造价总站组织对征求意见文件进行要件式审核。4 .公开
15、征求意见。审核通过后,标准定额处将征求意见稿在厅官方网站上公示不少于20日,如需向有关行政部门征求意见的,由标准定额处牵头印发书面征求意见函。5 .再次研究处理意见。征求意见期满,编制组应再次召开工作会议,由全体编制组成员共同讨论、修改。编制组应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是否采纳处理意见,并补充完善意见处理汇总表。(六)标准、标准设计相关内容变更、调整程序1 .标准、标准设计的主编单位变更、编制工作进度调整等事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主编单位向标准定额处报送请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主编单位先行请示厅相关业务处(室、局),经同意后向标准定额处报送请示。(2)标准
16、定额处在收到标准和标准设计的变更、调整申请后,应商厅相关业务处(室、局)研究,形成回复意见。(3)标准定额处将回复意见呈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及时函复主编单位,并抄送省造价总站、厅相关业务处(室、局)。2 .标准、标准设计的名称、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调整,应在专家审查会上讨论决定。第九条送审阶段送审阶段的工作程序主要为:编写及报送送审文件、初审、召开审查会。(-)编写及报送送审文件。编制组应按程序将标准、标准设计送审报告报送至标准定额处,按照征集的意见修改,并形成送审文件一并报送。送审文件满足下列要求:1送审文件主要包括:送审稿及条文说明、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送审报告和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等。3 .送审稿排版应将每条条文说明放在相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