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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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一、工程款支付担保适用范围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总价款在IoOO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合同总价款在IoOO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或者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为同一主体的工程项目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合同总价款在IoOO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工程款支付担保

2、基本要求(一)担保方式。建设单位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保证支付工程款担保,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承担担保责任。工程款支付担保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出具。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施工合同中止执行、解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保证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履约保证担保或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预付款保证担保。施工单位不得指定具体的保证人,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方不得为该担保项目的施工企业或与施工企业关联的企业。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由建

3、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担保机构。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包括银行储蓄所、分理处。专业担保公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且已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应当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承担工程风险预控和对债务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的责任;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单笔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O(三)担保额度。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

4、的10%;同时不得少于履约保证金金额。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确定的过程结算周期实行分阶段担保,每阶段的担保金额不低于该段结算周期应付工程款的15%o建设单位支付相应工程款后,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三、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担保约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担保予以明确约定。保证人应当在保函或保证中明确赔付方式及期限。保函约定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债务人在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合

5、同约定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应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工程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应按实际工期要求相应延长担保期限。(二)办理时限。建设单位应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成工程款支付担保,将保函提交施工单位,并告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三)担保履约。在保函约定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的,施工单位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应付未付工程款为限,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保证责任。在保函约定有效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四)担保解除。当保函约定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或保函约定期限到期,保函法律效力自动解除。(五)重新担保。保证金额全部代偿后工程

6、仍未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施工单位有权停止施工并要求赔偿。四、工程款支付担保监督管理(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机制,对辖区内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启动支付担保索赔的项目,予以高度重视,积极跟踪调查,避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发生。(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建设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可从其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中先予划支相应数额的款项给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1 .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2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3 .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与施工单位产生争议拒绝拨付工程款中的人费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4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5 .工程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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