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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语“人权”及其舶来后的最初三十年“人权”是个“伟大的名词”。但“人权”一词,自清末经由日本转译到中国,经历了被误解、转换和畏避的命运,也经历了被实践、正解和发展的过程。据笔者考证,这个过程是从1895年至1925年。这是中国“人权”概念史上较典型而又重要的一段初期历史。从这个初期,我们大致可以看到汉语“人权”所经历的三个阶段,同时每个阶段都存在“人权”词语的学术理论探讨和社会观念普及这两个维度。通过考证这三十年的学术进步与社会变化,来回溯“人权”从舶来词汇到一般观念、从概念理解到现代知识的演进过程,同时也能发现一些重要事件、相关人物和重要作口口口解汉语“人权”O借此概念史的梳理,可了一词的语
2、义在中国的语境特点,更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人权的本原、主体乃至内容的认识。、“人权”概念被误解的两个要旨从概念与意识、名词、观念、知识的关系来看,它们有模糊的粘连状态。本文考证“人权”概念史,却无法完全抛开名词、观念和知识来谈“人权”概念。“人权”这个语词,与“人道” “人格”等词一样,是日本学者译造,而后为中国人所误解与使用。“人权”这一 “伟大的名词”,其词义的确定性存在缺陷。因此,当“人权” 一词传入中国时,它所代表的关于人权的观念、概念及其知识,却未必真正被传入。这要从日本的“人权” 一词说起。有日本学者述及日本“人权”概念的起源时回顾道:在日本,明治上半叶就在被称为“自然人权论”的理论中
3、使用了 “人权”这个词。“天赋人权”这个词是明治一二年( 18681969)左右由加藤弘之使用的。明治初期的启蒙思想和自由民权运动文献中有“天煦G自由” “天腻内罹理” “天然人榷” “自然G耀利”等表述。在福泽谕吉的西洋事情(18661869)中,好像最早介绍过“人权”的概念。此外,美国独立宣言、美国联邦宪法本、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的日文译中有“人的绝对权利”(人0)余色文寸的耀利)的介绍。在那里可以看到“人类的通义” “天赋的自由”“天赋的通义” “天然的通义”等表述。当时,欧美各国的语言翻译还没有定下来,如英语的right 荷兰语的recht等译词中,使用了 “通义” “权理通义”、“
4、权利”、“权-权理”等词语。至于“天赋人榷”,与之对应的原文恐怕是natural right和humanright 等 o根据徐显明的考证,使用“人权”语词把“天赋人权”作为一个完整概念予以表述的,则是通晓英、法两国文字的加藤弘之。1875年他在所著国体新论中首次把“ natural right ” (自然权利)译为“天赋人权”,加藤由此被尊为日本“天赋人权”说的首倡者。另外,在日本法律性文件中表达“天赋人权”思想是什么时候呢?据现代著名日本宪法学家佐藤幸治考证,最早表达“天赋人权”思想的日本法律性文献,是1873年由留学德国的青木周藏依据“明治维新三杰”木户孝允嘱托执笔写成的大日本政规,这是
5、明治维新后日本最早出现的宪法草案。其中有“保护各人固有的天赋的权利”的内容。以上日本学者都天才般地把握了“人权”概念在本原与主体上的两个要旨:一是人权的 本原, 把 natural right 和 human right译为“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或“人权”,以“天赋的权利”,就像说某人拥有艺术“天赋” 一样,说明人权之本原是“自然”状态与生俱来的,而不是人为的给定,人权在本原上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性”;二是人权的主体,从“各人”角度来理解“人权”,强调人权主体在本质上是具体的人(自然人),而不是抽象的“民”,所以才会有后来所谓“人格”之人,再从中发现人的“尊严”,这体现此概念所关切的“个体
6、性”。然而,“人权”这一伟大名词在含义确定性上还是存在缺陷的,其“使用的标准是如此稀少”,它是“一个作为另一个高度理论的术语即自然权利的后续”,再加上还有地域主义、文化相对主义和发展阶段论所指出的差异等因素。那么,日本学者把来自西人的“自然权利”转换成“天赋人权”,在中国人的理解和接受上就更增加了难度,如同雪上加霜。丁魅良1865年翻译的万国公法把“Natural Law” (自然法)译成“性法”或“天法”,把 “natural right (自然权利)译为“自然之权”。这是外国人把与人权相关的词翻译成汉语的开端。除极少数学者对“性法”作了中国式的理解,算勉强接近于自然法的含义之外,当时的中国
7、人几乎不理解什么叫“自然法”。因而“性法”也颇受误解和误批。考证中国“人权”概念史,绕不开卢梭社会契约论在中国的传入。最早触及“人权”相关理论的中国人应该是严复。早在1895年,严复就在天津直报上发表论世变之亟辟韩等文章,曾提到“彼西人之言曰:惟天生民,各具赋畀”(论世变之亟),又云“民之自由,天之所畀,吾又乌得而靳之”(辟韩)。这句“西人之言”最接近于卢梭名句“Man isborn free ”(人生而自由)。以上两文用“西人之言”来批驳韩愈为代表的传统思想,这也说明他早期是认可“西人”或卢梭这一观点的。如果严复早先没有接触过“西人”的“社会契约论”或“天赋人权观”,则不会有如此言论。虽然严
8、复没有直接用“人权”一词,但目前为止仍可推断,他是最早接触并评论“天赋人权”的中国人之一。因而这可以看成是中国“人权”概念史的开始。但是,严复此时存在着误读。第一,他在中国语境中,把卢梭所强调的自由的主体“人”解读为抽象的“民”。这从一开始就误读了 “人权”。国人后来把“人权”主体“人” (man或human)误译为“民”,或许就肇端于严复。第二,严复此时用“天之所畀”,并不一定准确理解西人所谓“人权”的“自然法”背景。把Natural Law翻译成“性法”或“天法”,显然没有抓住要领。严复的“变译”总带有“附会”的特点。严复1898年改变对卢梭的看法,开始持批评态度。经十多年后,严复于191
9、4年发表民约平议,猛烈反对卢梭“社会契约论”,但他反驳的理由大致只是根据经验来反对卢梭“人权天赋论”。下面我们来看看中国人第一次翻译社会契约论的版本。1900年(明治三十三年)12月,汉语版民约论连载于日本东京首次出版发行的译书汇编,同期所有译作均为摘译,并注明原著作者,译者无署名,后来我们知道实际译者是杨廷栋。这是中国人翻译社会契约论最早的汉语译本。到了 1902年,上海文明书局出版了路索民约论,注明“法国路索著,吴县杨廷栋译“。有学者说杨廷栋是根据日本学者原川潜的日文版本翻译的,这或许是有根据的。19岁的杨廷栋赴日留学于1899年1月抵达东京,第二年年底以前就译完发表这个摘译本民约论,说明
10、他实际花费不到2年时间。卢梭的名句Man i s born free ; andeverywhere he is in chains, (今译: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他却无处不受束缚),是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也是朴素的天赋人权思想。卢梭强调的就是个人主体,这句话表达了一个事实一一人的自由始于出生,或者说人生而自由。在中国语言习惯上,“天”有多重意义,当然也有“自然”之意,比如“天生丽质”。当我们说人的自由是天赋的,就是说这种自由来源于自然赋予,不可让渡和不可剥夺的。这在中国是一种自然观念,在西方则是一种自然法观念。中西方在这一点上有了局部类似和契合。把“人权”的本原归结于人的自然属性,深刻地阐
11、明了人权产生的内在根据。杨版译文把它翻译为“人生天地之间,于事物之轻重,行为之取舍,皆不必假手他人。一唯我之所欲为。此所谓自由权也。然人或不能保有此权。每至事物行为,不能任我自由,而为他人所牵制”杨版这段译文很烦琐,可能是为了向汉语读者讲清楚什么是“自由”概念。他虽然没有用日本人已经创造的“天赋” 一词,但他在理解上是准确的,用了 “人生天地之间” 一句,把自由理解成“人”的权利,而非“民”的权利。至少杨氏没有像严复那样把man译为“民”。众所周知,“民”在中国是个极其重要的字,犹如古代“政治正确”的意味。随着社会进步,“民权” 一词也较早流行。专论“民权”的正式文章大约初见于1896年汪康年
12、发表于自任总经理的时务报的论中国参用民权之利益,汪氏把民权与君权相对应,认为“处今日之国势,则民权之行尤有宜亟者。盖以君权与外人相敌,力单则易为所挟。民权与外人相持,力厚则易于措辞。”他的“民权”概念显然是个群体概念,相反,君权是个个体概念。时人对此有争议,经世报有反驳“参用民权”的文章,同样在时务报上有文章唱反调认为中国“宜尊君权抑民权”。1902年政艺通报上发表了一篇佚名的释人权文章,指出“一国有一国之权,一人有一人之权。国之权日自主权;人之权日自由权。国无权则不能立于世界而为半主之国;人无权则不能立于人群而为全人格之人。是邦国自有邦国权,个人自有个人权也。”至此,其论并无甚误区。接着又道
13、:“虽然一国之权由一人之权所积也,个人之权合之即邦国之权。邦国之权分之即个人之权。”这就又把“人权”混同于“民权”。当文章提到“天生人而予以当然之权利。人之权与天地而俱来也”,这似乎颇有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观念,可是接着它又拿孔子、董子的话来解释“人之权”,未免牵强附会。康有为与梁启超当然是“人权”概念史绕不开的两位学者。康有为在翻译介绍日本书目时用过“人权”一词,略早于梁启超。而梁启超则是撰文评论中使用了 “人权”。康、梁二人使用汉语“人权”词语的时间为18971898年。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在于谁最先论述人权,以及谁更准确地理解和使用“人权”概念。康有为1902年在大同书大量使用“人权”。有
14、观点认为此书写作时间为1884年,如果真是1884年,人权一词的使用时间就大大提前了。但从开始写到刊行,漫长的8年中,什么时候算是准确把握了人权概念,则只能看最后出版的时间。康有为在1902年刊行的大同书中大量出现“人权”语词(主要在戊部之后)。如:“各有自立自主自由之人权”、“此其侵天界而夺人权,不公不平莫甚矣” “反目人权为谬妄,是失天职而不知”、“何事背天心而夺人权哉” “禁人者,谓之夺人权、背天理矣” “夫以人权平等之义,则不当为男子苦守” “欲去家乎,但使大明天赋人权之义” “其惟天予人权,平等独立哉”等。康有为在论“人权”时,用了 “天界”、“天职” “天理” “天赋”。在中国传统思想体系中,所谓“天”,不是天空,也不是上帝,而是对自然的崇拜如“万物总名” “不以人助天”(大宗师)“天人合一”等思想。因而“天”也具有了道德上的意义一一如天理、天道。总之,中国的“天”既是自然的范畴,又是道德的范畴。康有为的“人权”概念,明显具有自然性与道德性的双重含义。同时,康有为和梁启超他们的人权,基本上围绕着自由权,是一种消极型人权。这在那个帝制时代,用以反对君权恰是合乎时势的。而梁启超呢?早年的梁启超笔下,先用“民权”,后来他又将“民权”与“人权”混用,最后才把“人权”与“民权”分离。梁启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