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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2022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字技术创新第三章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四章数字产业化第五章产业数字化第六章治理和服务数字化第七章数据利用和保护第八章保障和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保障数据安全,建设数字经济强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
2、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第三条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融合发展,应用牵弓I、数据赋能,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系统推进、协同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导,统筹部署、组织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支持开展数字技术创新和应用,培育和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产业生态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现代治理体系,营造优良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经济推进协调机制,完善数字
3、经济发展政策,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数字经济主管部门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促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进实施数字化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工业数字化转型、数字技术应用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省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数字经济创新平台建设,推动数字技术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省网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统筹协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省政务服务管理部门
4、负责公共数据管理,组织协调公共数据归集、共享、开放。省通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省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等对外合作中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构建数字经济开放体系。鼓励和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加强跨省域合作,推动重大数字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数据标准统一、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智能制造协同发展以
5、及区域一体化协同治理应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省内外数字经济跨区域合作,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共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数字产业化发展、产业数字化转型、治理和服务数字化以及数据开发利用。第二章数字技术创新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加强数字技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体制机制,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聚焦传感器、量子信息、网络通信、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重点领域,提高数字技术基础研发能力,
6、突破高端芯片、工业软件、核心算法等关键核心技术。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推动建设国家和省级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数字经济产业链整体发展,推进产业链核心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协同创新,提升产业链创新水平。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融合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在数字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数字技术创新资源。引导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数字经济产学研合作,共建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创新基
7、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平台,推动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版权等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建立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第十三条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科技创新,可以通过专项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采用发放科技创新券等方式购买检验检测、研发设计、中间试验、科技评估、技术查新、知识产权、技术培训等服务。第十四条支持数字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将符合条件的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认定为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列入创新产品目录。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
8、根据需要,将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列入全省集中采购目录。确因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应用推广需要,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第三章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完善通信网络、算力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联网、车联网等融合基础设施,布局创新基础设施,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构建数字基础设施体系。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通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编制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应当根据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本地区数字基础设施
9、发展规划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条件的县(市)可以编制、实施本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遵循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重点推进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数字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安排。交通、电力、市政、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应当结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与数字基础设施相关规划相互协调和衔接。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
10、网络和高速固定宽带网络部署,推进城乡信息通信网络服务能力一体化,提升网络性能和服务能力。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预留基站站址,配套建设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推动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建设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第十九条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推进智慧杆塔建设和一杆多用。推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与铁路、城市轨道、道路、桥梁、隧道、电力、地下综合管廊、机场、港口、枢纽场站等基础设施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共商共建共享共维。第二十条省自然资
11、源部门应当统筹本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参与卫星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通信、导航、遥感空间基础设施体系。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全省数据中心合理布局,推动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新型数据中心建设,支持互联网、工业、金融、政务等领域数据中心规模化发展,提升计算能力,强化算力统筹和智能调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据中心向集约高效、绿色低碳方向发展,推动已建数据中心节能改造。支持数据中心集群配套可再生能源电站,鼓励数据中心参与可再生能源市场交易;支持数据中心采
12、用大用户直供、建设分布式光伏等方式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第二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泛在互联、智能感知的物联网,推进基础设施、城乡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领域感知系统的建设应用、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智能交通,加速交通基础设施网、运输服务网、能源网与信息网络融合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快国家级和省级车联网先导区建设,扩大车联网覆盖范围,提高路侧单元与道路基础设施、智能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推进道路基础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的数字化改造和建设。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有
13、关部门应当在数字经济重点方向布局未来网络试验设施等创新基础设施。支持发展开源社区、开源代码托管平台,建设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平台、自主安全可控的区块链底层平台和重点领域大数据训练平台等。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能源、城乡建设、物流、教育、健康、文化、旅游、体育、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建立健全跨行业基础设施协同推进机制。第二十六条数字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数字基础设施,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数字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数字基础设施安全。确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迁移、拆除数字
14、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四章数字产业化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球数字经济的技术、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本省数字产业发展水平和各地区禀赋差异,统筹规划全省数字产业发展,围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通过推进产业链强链补链、保障供应链安全、培育产业集群等方式,构建优势产业链,促进产业协同和供应保障,提高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全省数字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方式,在集成电路、物联网、工业机器人、新型显示、智能终端、光电缆、通信设备、核心电子元器件以及设备制造等特色优势领域,加快重大项目推进、产业链上下游对接配套、骨干龙
15、头企业培育,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高地。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软件产业发展,支持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和开源软件发展,提升自主可控关键软件和创新应用软件供给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统一布局,结合本地区产业基础和特点,推动软件产业集群建设,培育软件名城和软件名园,构建安全可控、开放协同的现代软件产业体系。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培育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产业,促进跨界融合和集成创新;前瞻布局类脑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术、宽禁带半导体、下一代移动通信等未来产业。第三十一条鼓励企业平台化发展,在工业互联网、网络销售服务、物流专业服务、信息资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等重点领域,支持和培育平台经济重点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平台企业加强数据、产品、内容等资源整合共享,探索适宜本地区的平台经济发展场景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