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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谈论当前继承系统的缺陷和完善继承是一个古老而经常是新的话题。由于人类社会有剩余财产,继承作为一种制度与人们的社会、经济和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继承作为获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继承法律制度在众多民法法律制度中也有其独特的作用。因此,继承法制一直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我国的继承法是上世纪1985年颁布的,当时个体经济开始萌芽,民营经济尚未得到承认,经济体制改革才刚刚开始。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私有财产不仅在经济生活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且基本上仅限于生活资料,因此人们往往对继承不够重视。这一历史背景决定了 1985年继承法的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理论准备和制度建设。1
2、985年以来,我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1997年9月12日。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继续鼓励和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合法权益国家对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公民合法收入,鼓励和引导发展的宪法、法律和政策。个体私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部分公民的个人
3、财产不仅数量迅速增加,而且性质也从单纯的生活资料转变为主要的生产资料。分配方式,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流动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使绝大多数公民的合法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相应地,由于属性的增加,成分的组成也越来越复杂,人们会更加关注传承的问题。“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条件的变化需要继承规律得到体现和服务。但是,我们的继承法十几年都一成不变,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应该对现行的继承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为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为加入WTO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一、现行继承法的缺陷我国现行的继承法采用有限继
4、承原则,又称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需在继承范围内为继承人清偿债务,无需对继承人负责。继承人的债务与自己的财产。该制度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独立人格和自主责任的理念,具有积极意义。但显然是保护了死者的利益,而忽视了死者债权人的利益。作为法律制度,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权利必须得到平等保护。这是现代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精神的需要,也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现行继承法并未对继承人与死者债权人的权益给予同等保护o使得继承关系长期不稳定o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死者死亡开始。这意味着当死者去世时,死者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一般会转移给继承人,死者的债权由继承人享有,死
5、者的债权只能对继承人行使。;债务由继承人承担,债务人只能清偿继承人。通常情况下,继承人不止一个,这就需要在合理期限内确定继承关系,才能尽快清偿继承人留下的债权债务。但是,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无说明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的确定必须到“遗产处理前”。在此之前,继承人其实是不确定的,继承关系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另外,继承法没有规定处置继承的时限,使得这种不稳定状态有可能无限期存在(现实中这种无限期的情况很多)。这种不稳定的状态对继承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都是不利的。有的继承人长期对遗产置之不理,不配合其他继承人进行管理或财产
6、分析活动,使遗产的管理或处置受到很大影响。几十年后,由于经济变化等原因,遗产价值升值,遗产才出面继承和分割遗产,遗产贬值纠缠其他继承人。按照现行的继承法,他(她)的主人应该得到支持,但实际拥有和管理它的继承人认为,继承人长期忽视继承,应该被视为放弃继承。因此,这样的规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弊端都很明显:一是不利于遗产的管理和利用,阻碍财产的利用和改良;二是继承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遗产也难以确定,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三是埋藏继承纠纷隐患。2、死者的债权人缺乏救济,其利益难以保障,以至于人死后,有两方面的财产关系需要处理。一是谁有权获得财产以及如何在他们之间分配财产。;二是如何保护死者债权人的利益。现行继承法对第一方面作出了明确、完整、合理的规定,而第二方面只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第33条规定,遗产应当缴纳死者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仅限于遗产的价值。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条件下,没有相应的制度保证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同时,没有制度限制继承人欺骗债权人。现实生活中,继承人转移、躲藏、挥霍、浪费,或者经营不善造成损失,或者因偿还自身债务而任意危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经常遭受严重损失。但是,债权人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