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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磐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磐安分局磐安县农业农村局二O二O年一月1 .调整目的与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1.1调目的错次!未定乂5签o12调整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2 .磐安县现有禁限养区划分方案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2.1 现有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2.2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2.3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结果错误!未定义书签。3 .磐安县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3.1 禁养区划定法律依据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3.2 磐安县禁养区划定调整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4 .调整后磐安县禁养区划定方案错误!未定义
2、书签。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畜禽禁养区错误!未定义书签。4.2 自然保护区畜禽禁养区错误!未定义书签。4.3 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错误!未定义书签。4.4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畜禽禁养区错误!未定义书签。4.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错误!未定义书签。46其他说明*错次!未定乂5签。附表1:磐安县调整后的禁养区统计表附件1:磐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统计表附件2:磐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磐安县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汇总表附件4:磐安县禁养区划定情况分类统计表附图1:磐安县调整前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附图2:磐安县调整后畜禽养
3、殖禁养区分布图1.调整目的与依据11调整目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决策部署,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于2019年9月25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对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专题部署。为贯彻落
4、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同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磐安县立即开展了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及整改工作,磐安县于2014年发布的磐安县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磐政办(2014)9号)中部分禁养区的划分范围超过了国家法律法规规
5、定的区域,此外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也有调整,由于城市化的推进以及行政区划的调整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的范围也有所变化。鉴于上述客观情况,需对磐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适当的调整。本次调整的成果将为磐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管理和促进生猪产能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依据,也将为磐安县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基础性支撑。12调整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1年;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
6、94年;7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8动物防疫法,1997年;9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10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年;11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12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订。1.2.2 相关规范、文件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2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3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41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5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6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
7、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12.3地方相关资料1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年)(浙政函(2015)71号);2磐安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3);3大盘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5);4花溪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5浙江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3-2023年);61磐安县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2014-2023年);f7磐安县农村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81磐安县各镇(街道)总体规划。2.磐安县现有禁限养区划分方案分析2.1 现有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磐安县现有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是参照磐安县人民政
8、府办公室2014年3月18日印发的磐安县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2014-2023年)(磐政办【2014】9号),其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描述如下:(一)畜禽养殖区类型及划分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浙人大常(201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发(2013)39号)等文件规定及“五水共治”总要求,结合我县土地功能定位、拥有量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规划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并实行严格的分区管理。1、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对已经建成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或
9、关停禁养。主要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区)、城镇居民区以及人口集中中心村的规划区范围;生活饮用水源及备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各风景名胜区及大盘山自然保护区范围;文物保护单位规划范围;以及其它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2、限养区。指限定畜禽养殖数量,严格控制养殖规模,实行畜禽养殖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对符合生态养殖、适度规模及当地环境承载量要求,通过部门联合论证认可的,可给予审批。现有规模养殖场应按照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完善或提升改造配套设施,开展限期整治,对治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一律限期搬迁或关闭。主要包括城市、城镇规划禁养区外延500米以内的
10、区域范围,村庄规划住宅区及周边300米以内的区域范围;大盘山自然保护区、各风景名胜区规划区域外500米范围内;交通主干道、旅游通道及主要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区域;各地表水体两侧100米范围区域;因地形地势不适宜发展的山地区域;以及其它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3、宜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宜养区。宜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生态养殖、适度规模及当地环境承载量允许的要求,并通过部门联合论证认可。同时,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鼓励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坚持“
11、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2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根据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的要求,排查针对的重点问题分为20项,具体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 .将准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2 .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3 .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4 .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二)关于自然保护区5 .在实验区内划定禁养区。6 .在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三)关于风景名
12、胜区7 .在风景名胜区外划定禁养区。8 .将森林公园、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9 .将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四)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10 .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11 .将城市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12 .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13 .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五)关于禁止对象14 .将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列为禁止对象。(六)关于以改善生态
13、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15 .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16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17 .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七)关于其他区域18 .将铁路、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19 .将自然灾害多发地划定为禁养区。20 .将其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2.3 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结果对照国家排查要求所列超过法律法
14、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21类问题进行了逐一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存在第5、8、10、12、13、15、17条等七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限养区的问题,涉及关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关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等四大类问题。存在的重点问题如下:8.将森林公园、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10 .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12 .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13 .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15
15、.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17.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表2.3-1国家排查要求所列21项重点问题排查结果汇总表排查重点问题大类排查重点问题磐安县生态IF牧业发展规划(20142023年)对应条款排查结果是否存在问题(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将准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无磐安县未将准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否2.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无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划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为禁养区否3.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