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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工程住宅建筑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的设置要求一、概述功能场所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需在水平与竖向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住宅部分分隔,并使各自的疏散设施相互独立,互不连通。二、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2.1 基本定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肝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2 防火设置(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l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2)商业服务网
2、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 nV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3)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规范规定的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4)对于单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建筑面积大于200 nV时,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对于2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当首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疔时,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二层可通过1部楼梯到达首层。当二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 tf时,二层需设置2部楼梯,首层需设置2个安全出口;当二层设置1部楼
3、梯时,二层需增设1个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且疏散走道可通过公共楼梯到达室外,首层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2.3 消防设施设置(1)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的标准设置消防设施。(2)分隔单元建筑面积(包括首层及二层)大于200 nV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3)对于需要设置消火栓的建筑,商业服务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n pili I I三、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3.1 防火设置(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L5O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
4、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规范的规定。(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规范规定进行分隔。(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3.2 住宅部分(1)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室内消火栓系统、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建规有关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2)防烟与排烟系统的设置,应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KI3.3非住宅部分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防火分区划分、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的设置,可以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根据建规或相关规范的规定,按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注: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是指室外设计地面至非住宅部分的最上一层顶板或屋面面层的高度。3.4其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与邻近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等,需要按照该建筑的总高度、按建规或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按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