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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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和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990号)等规定,结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

2、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执法过程中进行信息记录,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是指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制机构和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事项的执法机构。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以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开展执法活动,从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开始直至执法程序完结经历的过程。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理、立案、调查取

3、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终结、归档等一般程序环节和先行登记保存、听证、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自呈报审批开始,包括审蛰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归档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立项、现场核查、送达、复查、归档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责令改正等特别程序环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全过程自接受相关办理材料开始,包括接收、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归档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补正、勘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第四条(责任划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是推动落实本单位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行政部门的执法机

4、构负责人是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直接责任人,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记录并负责全过程记录设备采购、维护、更新,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归档、保存和使用等工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完善,协调推动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落实。第五条(记录原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第六条(记录方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取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等方式。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

5、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图像视频记录。第七条(补充方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积极推进采用电子文书结合电子签章和电子数据采集等信息化技术进行全过程记录和管理。要素齐全的电子文书、电子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规范记录一)文字记录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依据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按照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下发的行

6、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范本),进行全要素填写,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第九条(规范记录二)音像记录采取记录事项清单管理,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制定本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纳入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可以不作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等过程中相对人不积极配合的,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场所、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必须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研究制定本系统执法行为用语指弓I,指导本系统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第十条(场景规范一)安装有固定

7、音视频监控系统,对相应执法环节进行记录的场所,如:政务服务大厅、政务办事窗口、约谈室等,应当告知进入监控现场的人员或在显著位置进行标识。第十一条(场景规范二)使用移动音视频设备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同一执法场景可使用多台音像设备进行多角度不间断记录。第十二条(保密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泄露涉及国家秘

8、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记录归档)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全过程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进行立卷、归档。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纸质文书记录的,依照国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有关行政执法档案或者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制作、归档、保管和使用。音像记录的导出和存储应使用专用存储设备,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第十四条(记录作用)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和提取时间等信息,与文字记录一并归档,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保存期限执行。第十五条(记录保管)案件承办机构对

9、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任何人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第十六条(记录运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内部资料,不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管理。各执法机构应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分析运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执法工作中的作用。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复议机构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基于办案需要,依法调阅、复制相关案件执法过程记录的,应当协助提供。行政执法利害关系人要求蛰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案件承办机构可以协助提供,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举报人

10、、投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信息。已经结案归档的执法过程记录,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制手续。第十七条(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二)因设备使用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音像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S)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第十八条(例外条款)法律、法规、规章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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