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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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发展改革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区(市)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查处违反发展改革行政管理的行为时,对当事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及处罚幅度进行选择的权限。第三条市、区(市)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并依照青岛市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见附件)行使裁量权。第四条发展改革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

2、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五条行使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二)公平公正原则。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三)过罚相当原则。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处罚的种类与幅度必须

3、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裁量基准进行裁量时,同时适用本规则中关于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规定,综合作出决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进行的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违法行为在二年

4、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八条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裁量基准中“适用规则规定”的“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初次发生(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期限内改正的情形,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不予处罚。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区域范

5、围,在同一行政执法领域,被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发现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

6、的;(四)作虚假陈述或者以暴力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五)伪造、隐匿、毁损违法行为证据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七)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A)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第十一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十二条法律、法

7、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并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可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罚款最低限额的20%;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在规定处罚幅度内并处罚款。第十三条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按照吸收原则、并处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实施处罚。第十四条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

8、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的内容。第十五条对违反发展改革行政管理的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当场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第十六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由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七条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八条当事人认为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控告或者检举。第十九条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不自行纠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发展改革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追究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第二十条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作出调整。第二十一条裁量基准中“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委”包括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附件:青岛市发展改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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