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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都师范大学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一、将序言修改为:“首都师范大学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创建于1954年,原名北京师范学院。1960年后,华北人民大学、工农师范学院、艺术师范学院、北京师范专科学校等部分院系先后并入北京师范学院。1980年被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市属重点大学。1992年,北京师范学院分院并入北京师范学院,同年更名为首都师范大学。此后,随着北京联合大学外国语师范学院、北京第三师范学校、通州师范学校、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的先后并入,首都师范大学成为一所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门类的综合性师范大学,成为培养高素
2、质师资及其他专业人才的重要基地,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各行各业输送了大批现代化建设人才。201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决定共建首都师范大学。2017年,入选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23年,被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2023年,入选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J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首都师范大学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J三、将第二条拆分为第二条、第三条,修改为:“第二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
3、、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第三条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并依法支持、指导和监督学校的自主办学行为J四、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首都师范大学,英文名称为Capita1Norma1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NU,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设有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北一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3号)、北二区(北京
4、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6号)、东一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白堆子甲23号)、东二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三街5号)、良乡校区(北京市房山区白杨东路1号良乡大学城首师大良乡校区)、通州校区(北京市通州区中山街50号)、来广营校区(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1号)、北戴河校区(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鸽赤路1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J五、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
5、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能,坚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办学定位,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师范大学J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修改为:“教师教育是学校优先发展的重要领域,学校保持和发扬在培养基础教育师资、为基础教育服务方面所具有的优势,以高水平学科建设引领高水
6、平教师教育发展J七、将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首都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J八、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由首都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
7、负责并报告工作J九、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三)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组织党员认真学
8、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四)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落实
9、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A)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
10、学风;“(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J十、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党委全委会
11、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党委全委会的议事规则按照中共首都师范大学委员会全委会议事规则执行。“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讨论决定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规则按照中共首都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执行J十一、增加
12、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J十二、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首都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纪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
13、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纪委与北京市监察委员会驻首都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纪委书记担任监察专员,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J十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
14、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
15、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内部督导,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价体系,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A)组织开展招生就业工作,健全学校学生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体系,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九)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十)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16、;“(十一)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和妇女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J十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应由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等内容。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按照首都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十六、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党政领导集体决策制度、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落实决策监督检查责任J十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学校制订校务委员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