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现代有轨电车管理办法(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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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现代有轨电车管理方法(试行)(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本市现代有轨电车管理,保障现代有轨电车平安运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现代有轨电车(以下简称有轨电车)运营及沿线道路交通管理活动。第三条有轨电车运营遵循平安运营、科学法律规范、优先便捷的原则。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的有轨电车运营监督管理,制定运营服务法律规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有轨电车沿线道路交通管理、办理有轨电车驾驶资格业务及车辆登记备案业务。市进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市场监管、卫生

2、计生、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轨电车运营监督管理工作。有轨电车沿线所在地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协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方法,帮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有轨电车公众平安文明宣扬教育和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第五条 本市对有轨电车实行特许经营。有轨电车运营单位依据市政府公用事业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有轨电车运营单位负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对有轨电车的运营秩序维护、设施管理、平安保障和应急事故处置等事务实施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有轨电车运营管理方法和乘客守则,不得危害运营平安、扰乱运营秩序及损坏有轨电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有盗窃、损坏有轨电车设施或者其他危

3、害运营平安行为的,应准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报告。其次章运营服务管理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有轨电车服务法律规范,建立和实施监督考核制度。运营单位应建立并执行平安、运营、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保障有轨电车正常运行和平安使用。供电、通信、供水、排水及交通管理等单位应帮助做好有轨电车的正常运营工作,保证有轨电车的合理需要。第八条有轨电车工程经初验合格后,运营单位可以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三个月。试运行期间,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通过评审并经政府批准后,正式试运营,试运营期不得少于一年。有轨电车工程依据我国规定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正式运营。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制

4、定并向社会公示运营服务方案及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供应平安、便捷的客运服务。运营单位应精确纪录并统计有轨电车客运量、开行班次、运营里程、投诉接收及处理状况、服务方案及承诺兑现状况等运营数据,并依据月度及年度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运营信息。第十条 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整条线路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因设施故障、超出预设防护等级的自然灾难或者发生突发大事等,严峻影响运营平安的,相关路段及线路可以暂停运营,运营单位应依据应急预案准时组织乘客疏散,同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告。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有轨电车因故需暂停运营的,运营单位应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有轨电车运营单位

5、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涉及平安生产的重要岗位和参与救援的工作人员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加强对运营车辆及有关设施的维护,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干净、设施完好,性能符合相关技术法律规范要求;(二)在规定位置标明收费标准、线路番号、运行走向及起讫点和停靠站;(三)依据规定设置应急窗、救生锤、灭火器等设施。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行车间隔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运行中,运营单位应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及其他必要的运营服务提示信息。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准时告知乘客延误

6、或者调整状况。列车因故延误或者可预见延误30分钟以上的,应准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负责有轨电车设施范围内的绿化养护和环境卫生工作。有轨电车建设和运营单位应依据规定实行环境爱护措施,确保振动、噪声等指标符合规定标准。第十五条有轨电车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营单位应执行市政府批准的票价及优待政策,不得擅自提高票价或降低优待。第十六条乘客应持有效车票乘车。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待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待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运营单位依据单程最高票价的10倍补收票款。有轨电车因故不能正常运营的,乘客有权要求运营单位供应接驳换乘或依据票价退还票款。第十

7、七条运营单位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在车站、列车内明显位置公布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本单位投诉建议受理电话和电子邮箱。运营单位应自受理投诉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投诉人对运营单位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准时予以答复。第十八条精神障碍患者、学龄前儿童进站及乘车的,应由其监护人伴随。严峻精神障碍患者、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及其他对公共平安有危害的人,不得进站及乘车。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在车站范围、车厢内外设置和发布广告的,应合法、法律规范、美观、干净,不得影响有轨电车正常运营,并应满意运营平安管理的要求。第二十条乘客乘坐有轨

8、电车,应遵守乘车守则和公共秩序。禁止下列影响有轨电车设施容貌及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二)在车厢或者有轨电车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三)携带易污损、有严峻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能妥当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阻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四)携带除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外的其他活体动物;(五)擅自揽客拉客、派发宣扬品、乞讨、捡拾垃圾(含报纸)、卖艺、躺卧、踩踏车厢内的座位;(六)其他违反有轨电车设施容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章交通平安管理第二十一条有轨电车在道路上行驶,应遵守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规定。有轨电车驾驶

9、人应依法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证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轨电车驾驶资格考试内容和方法、评判标准以及工作流程。运营单位应在有轨电车车辆上路前购买相关保险,并负责车辆日常平安管理工作,并准时完成车辆备案。第二十二条申请有轨电车驾驶资格的人应在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参与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运营单位应对具有有轨电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进行上岗前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路驾驶有轨电车。运营单位还应定期对驾驶人开展平安生产、应急救援、文明运营、优质服务等教育培训活动,并建立健全相应的业务考核制度。第二十三条有轨电车车辆出厂交付运营单位时,运营单位应依据设计标准

10、和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车辆登记造册及编号,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条运营单位应制定、落实车辆平安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义务:(一)车辆投入运行前以及运营期间,应进行平安检验;(二)每日运营前,驾驶人应检查车辆平安状态,在达到平安运营条件后方可投入运营;(三)运营时开启可实时纪录运行状态的视频系统。第二十五条运营单位应为有轨电车车辆购买保险,设立事故赔偿专用资金,以降低运营风险、完善运营事故处理机制。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有轨电车交通线路时,应依据我国、行业、地方标准和法律规范,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平安设施以及交通技术监控、交通信息发

11、布等智能交通平安设施。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应设置专用车道标志、标线或路缘石。事故易发路段应设立车道隔离设施、导向标志、平安警示标志等设施。在平面交叉路口应设置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停止线及有轨电车车道线。第二十七条有轨电车应遵守以下通行规章:(一)依据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有交通警察指挥的,服务交通警察指挥;(二)正常运营时,在双轨、双向路段右侧行驶;(三)在有轨电车专用车道上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七十公里;(四)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上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每小时六十公里的,依据限速要求行驶。第二十八条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相对于其他车辆优

12、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借道行驶时,禁止抢行、超车,不得阻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第二十九条有轨电车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停放在人行横道或交叉口停止线内侧,也不得在站台以外区域上落客,紧急状况除外。第三十条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抢救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有轨电车工程施工车辆外,其他机动车不得擅拘束有轨电车专用车道上行驶。禁止其他机动车在有轨电车车道内停放和临时停车,或者实施迫使其他车辆进入有轨电车车道内临时停车的行为。其他机动车在驶过停靠站台或者正在启动的有轨电车时,应缓速行驶,留意眺望。禁止超高、轴载质量超限车辆擅自驶入或者穿越有轨电车车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实际状况设立禁令标志。第三H条禁止

13、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有轨电车车道或者其他设有禁止进入标志的有轨电车交通区域。禁止行人翻越有轨电车车道隔离设施。第四章运营平安管理第三十二条运营单位应依法担当有轨电车运营平安生产责任,建立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平安生产管理体系,发觉有轨电车运营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准时实行相应的措施掌握和消退事故隐患。第三十三条运营单位应依据我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设计、选购、安装、调试、验收有轨电车设施、设施,并依据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施。运营单位应建立设施、设施检查和修理台账制度,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确保各系统设施、设施完好,并协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平安检查

14、。第三十四条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平安检查;拒不接受平安检查或者携带危急品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有轨电车运营平安的行为:(一)擅自移动、遮盖、损坏平安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平安防护设施、信号装置、监控设施和交通标志;(二)损坏车辆、轨道、路基、车站、机电设施等有轨电车设施设施;(三)非法扒车、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四)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平安装置;(五)在轨道区域内放置、丢弃障碍物,或向有轨电车设施设施投掷物品;(六)在有轨电车地面线路弯道内侧修建阻碍行车眺望的屏障物、影响行车信号的广

15、告牌或者霓虹灯等障碍物,以及种植阻碍行车眺望的树木;(七)在轨道、车站和其他相关区域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急物品;(A)其他危害有轨电车运营平安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有轨电车沿线设置平安爱护区。平安爱护区范围为车站、停保场、变电站、通信基站、轨道外边线、电缆通道外侧10米内。建设或运营单位依据前款规定及实际状况编制平安爱护区设置方案,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第三十七条在有轨电车平安爱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制定平安爱护方案,经征求运营单位意见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在施工前与运营单位签订平安合同,施工过程应接受运营单位的平安监控:(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二)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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