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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危孕产妇信息上报、转诊、随访制度高危孕产妇信息上报制度1、各医疗机构确定专人负责高危孕产妇的信息上报工作。2、县妇幼保健院妇保门诊对发现的妊娠禁忌症及中重度高危孕产妇及时转诊产科门诊,经产诊门诊评估后提出是否向上级医院转院建议。各医疗机构针对本院无诊治条件的高危孕产妇,应转上级医疗机构确诊、治疗,并做好转诊登记。对已确诊返回需继续监护治疗的高危孕妇,遵照上级医嘱继续治疗,做好随访登记。3、医疗机构对于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在3日内将报告单报送县妇幼保健院。如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类为红色,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4、医疗机构应每月将本
2、院新增的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橙色”、“红色”、“紫色”的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将全县高危孕产妇信息反馈至各镇卫生院,镇级做好本镇高危随访管理。高危孕产妇随访制度1、各医疗机构落实首诊负责制,实行县、镇两级双重管理。县级医疗机构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镇级医疗机构将本镇妊娠风险为“黄色”、“橙色”、“红色”、“紫色”的孕产妇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专案管理。2、各级医疗机构均需按要求追踪管理高危孕产妇直至产后42天结案。凡在孕期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于孕早期、孕中期、孕晚期、产后至少随访一次,并根据妊娠风险
3、程度,适当增加或减少随访次数。3、随访必须具有针对性,有详细的随访记录,包括随访时间、孕周、随访人员、随访内容、指导意见等。4、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对转入的孕产妇应及时安排专人进行面访。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1、对高危孕产妇实行村、镇、县或县、市、省三级转诊模式,必要时可实行跨级转诊。2、镇、县两级都应承担高危孕产妇的转诊任务,凡有救护车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分片负责接送高危孕产妇,县级产科急救中心主要负责辖区内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紫色”的孕产妇,应当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县妇保院、县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如有异常,应当尽快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对妊娠
4、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原则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建议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3、镇级医疗机构对于筛查结果阳性的孕妇,应当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筛查阳性,填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并告知筛查阳性孕妇在2周内至上级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由接诊机构完成风险评估并填写转诊单后,反馈筛查机构。4、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或产程中发现滞产、难产等情况,并超出自己抢救条件与能力时,应按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流程图,立即转送至有抢救能力的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或者省市级转诊机构进行救治,转诊时应有知情医师和有一定产科急救能力和经验的医护人员护送,转诊途中做好病情观察,做好交接工作,并使用统一的高危转诊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