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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炼铁厂相关方和承包商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保障进入炼铁厂作业现场的各类相关方人员的健康安全,并避免对炼铁厂员工的健康安全构成威胁,不损害炼铁厂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程序。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体系内各单位并涵盖炼铁厂范围内各单位/部门。1、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14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2、定义2.1 政府公务员、外来参访者、供货及提货人员。2.2 工程承包商及施工人员
2、、劳务输出人员、外单位在炼铁厂实习人员。2.3 不属于本单位工程项目,但在所属区域内施工的外来人员。2.4 虽然不进入炼铁厂生产、施工现场,但与炼铁厂内各单位/部门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人员,也是相关方。三、职责1、安全科负责本程序的编写、保持、与修订,以确保本程序的持续适宜性、有效性;负责对本程序的运行进行监督检查。2、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工程承包商、施工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相关条款和炼铁厂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要求;对所负责的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纠正不符合、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3、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供货方及设备大中修工程承包商、施工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相关条款和炼铁厂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要求;对所负
3、责的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纠正不符合、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4、综合管理室负责监督检查与其签约承包方和劳务输入人员的合法使用。5、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进入炼铁厂的供货方履行职业健康安全职责的实施情况;负责对所使用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6、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对提货方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杜绝提货人员违章进入现场和进行作业活动。7、点检作业区外委设计时,应满足相关方提出的设备、设施,工艺、作业环境的设计安全要求。8、接洽或同意相关方进入现场时,安全科负责协调、落实对相关方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要求,并向项目所在单位提供安全教育证明。9、要对炼铁厂范围内的外委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督促其对劳务人
4、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外委单位员工要视同职工进行管理,认真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签订“劳务合同”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10、各单位对进入所属区域内活动的相关方队伍、人员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杜绝其违章行为;负责验证其他单位/部门提供的参观、学习人员的安全教育证明,以及其他施工单位提供的各项资料。11、安全科要对工程承包商的资质、各类取证情况以及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保险进行审验;对工程承包商、分包商和挂靠队伍的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无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入炼铁厂的施工现场,确保炼铁厂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U!I、管理内容及要求1、炼铁厂安全科根据程序文件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
5、定对相关方安全管理的制度。对进入生产现场、施工现场的相关方要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2、相关方进入作业现场参观、学习,应由安全科实施安全教育并由熟悉现场的人员陪同监护,不允许相关方独自活动。3、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安全科组织项目的所属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要求所属、施工单位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签订施工安全合同书;按要求提交相关方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纪录。4、安全管理处对施工安全合同书审查备案后,方准施工。对欲开工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事先告知受影响的作业区。5、安全告知:5.1、 接洽相关方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时,安全科负责介绍炼铁厂的主要危害因素、风险和安全要求。5.2、 所属作业区对
6、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使用外委单位负责告知本作业区生产、作业过程的主要危害因素、主要风险、预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要求。6、需对承包商、施工单位进行:6. 1遵守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告知和要求;6.2 进行资格审查,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许可证、企业简介及承担项目的施工组织情况等。6.3 承担电梯、锅炉、吊装设备、消防设施、煤气设施等特殊作业的施工队伍,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6. 3.1承包商、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向安全科报审;其中,应有施工安全目标;主要危害因素、主要风险与控制措施;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
7、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环境污染防护措施;防火措施和消防设施的设定;制定完善的应急事故救援预案。7. 3.2承包商、施工单位应向工安全科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特种设备检验证(复印件)。8. 3.3承包商、施工单位应落实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的职业健康安全要求,提供相应的安全教育证明。6.3.4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7、工程承包商、施工单位在开工或作业前必须办理如下手续:7. 1到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施工自用的吊装设备的安装、使用许可。7. 2到设备处办理,特种设备开工备案手续。7. 3到安全科办理,高处作业审批表(30米及以上特高作业)、受限
8、空间操作票、煤气管网、设备动火许可证等特种作业安全审批手续。9. 4到安全科办理,禁火区域动火票、断交及占道申请;涉及燃放鞭炮及爆破作业的还需到安全科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安全科监护下实施。9.5 涉及停水、停电、停气(汽)影响到生产或生活的施工项目,承包商、施工单位应提前向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在甲方有关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施工;工程管理部门事先报告炼铁厂生产调度部门,由生产调度部门通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9.6 承包商、施工单位,对原材物料、易燃品、消防设施和施工机具要实行定置管理,保证场内道路畅通。9.7 承包商、施工单位对所承担施工项目的作业安全负责;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人
9、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考核;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和安措内容;制止违章、纠正不符合、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9.8 承包商、施工单位有义务接受并服从安全科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卫部门的消防、道路交通监督检查;其他部门与工程质量有关的监督检查,以及相应的经济考核。9.9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商、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9.10 安全告知采用书面形式,1式3份。7. 11炼铁厂内部的施工队伍、外委单位视为相关方管理,劳务输出单位对劳务输出人员继续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五、考核1、安全科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单位生产施工、检修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向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进行整改,到期不能完成整改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2、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反安全协议,施工现场混乱,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业务合同。3、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违反安全协议,违反甲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甲方停产损失以及施工作业污染环境,损毁马路、绿地、草坪、树木、设备设施的,按安全协议及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六、其他1、本制度由安全科起草,并负责解释。2、本制度适用于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项目的所有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3、安全科对本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执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