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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大学文件XXX2015)116号关于印发X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各单位:X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学校2015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XXX大学2015年9月26日X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和X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
2、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的仪器设备(下简称设备)是指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无论是购置、自制或捐赠获得的,产权属学校的设备。第三条.学校的设备按照勤俭节约、科学合理、优化配置、开放共享,设备配置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又要不断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使学校办学条件不断得到改善。第四条学校对设备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设备处是学校设备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管理、调配、维修和处置等有关工作。学校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处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设备购置计划、验收、固定资产登记、使用管理、设备调配以及设
3、备维修和报废、报损等申报工作。第五条经立项论证、按相关规定采购的设备,在安装调试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第六条学校设备固定资产建账范围:(一)单台(件)价值在IOoo元(含)以上的设备,按单台(件)建账;(二)须配套使用的设备,且成套价值在K)Oo元(含)以上的,按单套建账;(三)单台(件)价值在4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同批采购的批量同一设备,且总价值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单批或单台(件)建账。第七条凡属于设备固定资产帐建账范畴的设备须到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固定资产登记包括报增、增值、更新、变更和注销登记。(一)新增设备需办理固定资产报增登记。报增登记凭设备
4、验收合格资料、购货发票、申购表、采购合同以及经设备领用人签名确认的固定资产报增单(进口免税设备还需外汇凭证和免税资料)办理。(二)已办理固定资产的设备新增单价大于IOOO元(含)的设备附件,需办理固定资产增值登记。增值登记需凭附件的购货发票、配增设备的固定资产编号办理。如果该设备的附件流动性较大、通用性较强或能独立使用,按单台(件)办理报增登记。(三)已办理固定资产的设备更换单价大于IOOO元(含)的设备配件,需办理固定资产更新登记。更新登记需凭配件的购货发票、更换下来的配件以及所更新设备的固定资产编码办理。(四)设备调配、使用单位调整、领用人变动(包括换岗、调动、退休、离职等)以及存放地点等
5、发生变化时,需办理固定资产变更登记。交接双方应按照设备清单逐一清点,确认帐物相符后,凭双方签字和加盖公章的表格办理。(五)经批准同意报废或报损(损毁、失窃)的设备,需办理设备固定资产注销(销账)登记。第八条设备固定资产登记审核后一个月内须到财务处报账,超过期限的须重新到设备处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单台价值在IOOO元以下的设备属于低值资产管理的范畴。各使用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自行登记、建帐和妥善管理。第十条.学校对设备固定资产帐实行信息化管理,对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公布设备使用状况,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第十一条学校每年组织全校性设备资产管理情况检查或抽查
6、,确保帐实相符、帐帐相符。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应至少自行检查一次,如发现帐、物不相符的,要及时报告设备处处理。设备处与财务处应定期核对设备固定资产帐,确保财务帐与实物帐对应统一。.第十二条设备的使用环境及条件须符合安全规定及设备本身的技术要求。第十三条,设备需由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制度落实、责任到人”。由个人保管、使用的设备须办理借用或领用手续并承担管理责任。各使用单位要特别加强对视听、摄影、计算机等设备的管理,对带离存放地点而造成丢失的,保管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设备的存放地点原则上在校内,并且相对固定,因工作需要存放在校外的,领用人须是学校的教职工,领用人承担管理责任。第十四条设备使用人员应熟练掌
7、握有关设备的基本操作技能,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机使用。第十五条实验室设备的操作、运行、损坏、维修等状况须在XXX大学仪器使用登记本或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本上详细记录。第十六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和检修。设备一般故障由实验技术人员检查、排除,较复杂的故障须交由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如无把握,不应乱拆、乱调,以免扩大故障。设备不得随意改装、改造。如确需对设备进行拆改,须向设备处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七条,设备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应及时维修。保修期内的设备维修由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负责;保修期满后的设备维修如需学校提供维修服务的,其
8、报修程序、所需经费等按照XXX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八条学校设备实行开放共享制度,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对于长期闲置、管理不善的设备,学校有权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大型仪器设备须由专人管理,实行共享使用。第十九条学校允许校内各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之间的设备调配使用。第二十条学校允许校内各单位之间租借设备。租借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由租借双方单位资产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租借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须到设备处备案。对校外单位的借出、租出设备,须经设备处同意。用学校设备作有偿交流或租借的,其收入部分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置。第二十一条设备的处置主要包括报废和报损。所有权属于学校的设备,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
9、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第二十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允许报废:(一)使用时间超过设备合理使用年限,且故障频繁,失去维修价值的;(二)产品性能、指标下降,失去使用价值的;(三)能耗、安全、污染环境等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的。设备达到可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能报废。设备的可更新年限参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执行(见附件)。第二十三条设备报废程序(一)申请: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家具管理系统中申请并打印报废申请单,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设备处。(二)鉴定:设备处组织报废鉴定小组对拟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报废单价40万元以上(含)的大型仪器设备还需聘请专家参与鉴定。(三)审批
10、:报废单价10万元以下的设备须经设备处审核,报废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还须经设备处的分管校领导审核,经审核后的设备报废材料定期由资产管理处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四)回收:经批准报废的设备由设备处负责回收。设备使用单位应将报废设备完整的交回设备处,不得擅自拆卸和取走零配件。如因需要取用报废设备的零配件,须经设备处同意。若有单位申请使用报废的设备,须经设备处同意,并贴上特殊标志,造册登记,不需要时交回设备处处理。(五)拍卖:设备处负责组织报废设备的拍卖工作,拍卖所得全额上交学校财务处。(六)销账:报废设备处理完毕后,设备处和财务处凭省教育厅批复的处置表同时销账。第二十四条设备报损程序:(一)凡
11、因违反设备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造成设备损毁,或因保管、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丢失的,当事人应及时报告该设备的管理人员,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组织查明情况,并按事故情节及责任由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处处理。需要进行赔偿的,按本细则的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二)设备发生被窃或被抢,当事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校保卫处报案。设备处凭报案记录和现场勘察记录等资料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进行赔偿的,按本细则的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凡因违反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或因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责任事故,导致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当事人应予赔偿。第二十六条设备赔偿按以下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一)设
12、备失窃后及时报案、并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校保卫部门出具的报案受理单(或回执)的:1 .设备在存放地点失窃的,可到设备处销账。2 .带离存放地点设备失窃的,按设备原值扣减折旧值(折旧值=设备原值/可更新年限*已使用年限)后的20%赔偿。(二)设备丢失或失窃后未报案的,赔偿额度如下:1 .视听、摄影、计算机等设备按损毁设备的原值扣减折旧值进行赔偿,也可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品或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2 .实验室使用设备则按使用年限不同进行赔偿:使用1年以内的,赔偿额不低于设备原值的80%;使用1-2年的,使用2-3年的,使用3-4年的,使用4-5年的,赔偿额不低于原值扣减折旧值后的80%;赔偿额不低于原值
13、扣减折旧值后的60%;赔偿额不低于原值扣减折旧值后的50%;赔偿额不低于原值扣减折旧值后的40%;使用5年以上的,其赔偿额不能低于原值扣减折旧值后的20%O(三)因第二十五条原因造成设备毁坏的,其赔偿额度为:1 .整台损毁的,或因局部损坏而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按整台设备的价值计算赔偿额(具体参照本条(二)款);2 .损坏零配件的,赔偿零配件价值及修理费;3 .因损坏而导致设备质量下降的,应综合考虑修理费及因仪器降档所造成的损失。(四)低值设备的赔偿额度为原价的5%25%。低值设备中的公私通用物品的赔偿按原值或市场价计价赔偿,也可购回同档次、同类物品。第二十七条损失设备的责任属个人的,由个人赔偿
14、;属多人或单位共同负责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赔偿可根据金额大小和责任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性或分期偿还,偿还期最长不超过2年。赔偿金上交学校财务处。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设备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根据本单位资产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定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量,明确职责,在酬金发放、年终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承认。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惩处。(一)违反设备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或不遵守设备租借审批程序,造成设备丢失、损坏、被窃的,由主要当事人追回损失。无法追回损失时,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额度巨大或有意隐瞒损坏、丢失、被窃的事实真相的,给予加重经济
15、处罚并予以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凡因损坏或丢失设备需予赔偿而无故拖延不缴的,属教职工的在其校内津贴中扣除,属学生的按欠费论处。(三)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变卖设备或挪作其他营利之用的,学校将追回非法所得,对主要当事人处以所得同等数额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四)贵重设备使用率低甚至长期闲置,且不执行学校“专管共用”管理的,学校有权收回设备,并给主要当事人全校通报批评。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x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三H一条本细则由设备处负责解释。附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公开方式:主动公开XXX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