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2023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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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深化破产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破产制度改革,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着力打造首善标准、国际一流的“北京服务”,为企业高效重整和有序退出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持续提高破产办理质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一、完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机制1允许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带封处置。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管理人直接或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管理人无需再办理解封手续,即可

2、对被查封财产进行拍卖。管理人拍卖时应在拍卖公告中说明该财产为带封处置,拍卖后由破产管理人持解除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转移材料,协助买受人办理解封及相关过户手续。(责任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人行北京市分行、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北京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2 .完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流程。破产企业拥有的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可以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划拨土地,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管理人可先行通过土地二级市场公开转让或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拍卖时管理人应明确告知受让方,在受让方缴

3、纳政府土地收益及各项税费、完善用地手续后,方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成交后管理人依据成交确认书等文件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受让方交纳政府土地收益及各项税费,管理人协助受让方完善用地手续后,受让方可持相关材料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税务局、各区政府)3 .建设工程不具备规划核验条件的处置方式。对于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规划验收的房屋建筑(全部房屋用途,不限于历史遗留项目),属于2002年1月1日以前竣工的房屋建筑,按照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办理首次登记;对于因

4、客观原因,不满足规划验收要求的房屋建筑,移送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后办理后续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4 .建设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处置方式。对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因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房屋用途,不限于历史遗留项目),破产管理人应进行防雷检测,并委托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整栋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检测鉴定结果合格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5 .加快国有存量土地盘活再利用。促进市属破产退出企业存量土地依法依规加快进行转移

5、登记,推动国有企业盘活利用闲置土地资源。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国资委)6 .建立区级不动产处置联席机制。各区政府建立本区内破产案件不动产处置联席机制,明确牵头部门,联动各区人民法院,统筹协调本区范围内的不动产处置问题。联席机制各成员单位应明确联络人员及沟通协商方式,确保联席机制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7 .明确管理人办理不动产权限。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其他规定材料,代表破产企业办理不动

6、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等各类登记。(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8 .健全破产企业股权变更机制。破产重整企业因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变更股东,且重整企业股权未被质押或冻结的,管理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后持案件受理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股东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依法办理。涉及原股东持有的企业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人民法院出具解除质押或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协助办理解除质押、冻结后,管理人持案件受理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

7、更登记,登记机关应予以依法办理。管理人处置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企业的股权,由再投资企业以其名义提交变更申请,如再投资企业不履行法定变更义务,由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法院出具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按照司法协助执行程序办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区政府)9 .提高机动车处置效率。破产企业名下登记的下落不明机动车,管理人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暂停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等相关业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将发现的机动车实际控制人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人和人民法院,提高机动车处置效率。管理人也可向市高级人民法

8、院提出申请,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向市交通委获取机动车道路停车时间、位置、欠费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交通委)10 .优化违法车辆罚款、记分处理机制。破产企业名下机动车因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罚款和记分的,在司法拍卖后,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统一处理,买受人按要求缴纳罚款。(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二、构建立体化信用修复机制I1提供信用修复“一口申报”和信息共享服务。破产重整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北京)”网站“破产重整企业公示与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专栏,进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经营异常、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查询

9、和信用修复申请等事项办理。建立“信用中国(北京)”网站与北京市各部门信用信息平台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便捷查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以及破产重整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涉及信用修复部门)12 .支持企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最短公示期届满后,破产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按照“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流程指引要求,提交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已履行相关责任义务证明、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等材料。企业提交信用修复申

10、请后,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予以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各级信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修复申请,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网站按程序终止公示。收到“信用中国”网站共享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后,“信用中国(北京)”网、区级信用网依次停止公示相应的行政处罚信息。国家部委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出台相关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单位)13 .支持企业市场监管信用修复。破产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通过公示系统提出申请,采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

11、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方式进行市场监管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或重整程序终结裁定书,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于收到申请之日起或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将满足条件的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相关事项办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公示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高级人民法院)1

12、4 .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税务机关依照规定重新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信用修复后,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进行信息公布的破产企业及相关当事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提前停止公布的决定,并将其从向联合惩戒管理部门推送的公布清单中撤出。(责任单位:

13、市税务局、市高级人民法院)15 .支持企业金融信息修复。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受理点申请在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及时反映重整进展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或者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等。破产重整企业或管理人成功提交信息主体声明申请后,内容符合要求的,可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查看所添加声明内容。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受偿后,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展示金融机构与破产重整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实际对应的还款方式将原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

14、态。(责任单位:人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市高级人民法院)16 .依法保障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相关权益。允许破产重整企业参与招标投标,重整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执行完毕后,在招投标、融资等市场行为中享有同等资格,不得限制或排除其参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担保需求依法依规予以审批,避免机械依赖征信系统中企业重整前的贷款记录或原失信信息对其申请进行否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三、优化涉税服务17 .提高债权申报效率。建立市级税务部门统一申报债权渠道,市税务局收到

15、管理人申报债权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各区(地区)税务局、各相关派出机构转发申报税收债权通知,收到通知的税务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申报破产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责任单位:市税务局)18 .及时解除非正常户认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企业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管理人应到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户认定手续,对破产企业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接受处罚,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应补缴税(费)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有纳

16、税义务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据实申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19 .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破产申请受理后,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应以破产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特别是在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时,管理人应考虑可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管理人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结清企业所得税和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款。管理人通过公开拍卖或者公开变卖等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原则上以拍卖成交价或变卖成交价等公开处置价格作为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责任单位:市税务局)20 .保障破产企业发票供应。管理人因资产处置需要发票的,可使用破产企业原有发票或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向税务机关按需申领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人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按需申领发票,且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资产处置合规合理性的,税务部门不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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