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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设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设处作为学校合同承办单位对外签订的与业务工作有关的各类合同(如信息化建设合同、采购货物合同等,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内容涉及科室为合同承办科室。经学校授权,实设处归口负责的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合同和进口设备外贸代理合同,另单独制订实施细则。第三条合同承办科室负责合同的论证、谈判、拟订、报批、履行及监督工作。承办科室负责人对上述管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订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
2、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第五条合同签订程序为:承办科室拟订合同并填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拟签合同审批单,经分管处长审核签字后报处长审批。需其他部门会签或审批的,应按规定办理。第六条合同一律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般采用标准合同文本;没有标准文本的,合同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合同主体、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支付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第七条合同签署人一般应为处长或分管副处长,也可以是其授权代表。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八条合同签订生效后,承办科室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第九条合同产生纠纷时,承办科室应妥善处理
3、纠纷。如遇对方违约而给学校造成损失,应及时向分管处长、处长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学校损失扩大。第十条合同因故须变更或解除的,承办科室应及时须上报分管处长,按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等文件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补充协议执行。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签订合同,或由于合同管理、履行不当损害学校利益,将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合同原件在执行期由承办科室保管,办结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案。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设处负责解释。附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拟签合同审批单拟签合同审批单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事由:承办科室意见:科室负责人:年月日审核意见:分管处长:审批意见:处长:年月日注:如合同需其他部门会签或审批,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材料作为本审批单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