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3)127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房屋附属设备以及家具、用具、装具类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其他类固定资产处置依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学校固定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
2、)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报废、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损失核销等。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厉行节约、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第六条学校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
3、资产,需待权属明确后方可处置。第二章处置机构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审批、规范处置、防范风险”的工作机制。第八条根据固定资产处置专项工作需要,国资委下设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处置工作小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固定资产处置职能。第九条处置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房产管理处、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第十条处置工作小组可以通过召开会议或线上审批方式开展工作,资产处置事项需经处置工作小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
4、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出具固定资产处置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处置工作小组将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备案事项按年度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第十一条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归口管理资产处置工作。国资办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处置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十二条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校自主处置,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备报批程序。第十三条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房屋附属设备资产的处置,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账面原值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固定资产 处置 管理 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