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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罚制度1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取得显着成绩的;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进步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防止在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2、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发现有事故隐患,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和治理尘毒作业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职工继续在尘毒作业环境下从事生产,导致职业病的;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汲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