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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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宾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贝IJ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营运,着力补齐民生基础设施短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管理和营运,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零售场所。农贸市场是城市最为基本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是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其规划、建设、管理和营运应当以公益性为主。第四条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以区为主”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农贸

2、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区域农贸市场规划的落实,建设、改造和规范经营。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统一领导,制定监督管理责任清单,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安全,督促市场开办方做好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公安、商务、国资、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消防、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农贸市场的合规建设、合理使用。部门职能职责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是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的牵头部门,承担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综合协调、考核评价等工

3、作,负责对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进行登记注册,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和交易秩序进行监督管理。市商务局牵头负责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配合,由各区政府按规划组织实施。市商务局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城管、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农贸市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过程中违反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督促中心城区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农贸市场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对于新建、改扩建市场的消防审验工作,中心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审查、验收。国资部门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实施公益性农贸市场的建设、维护和经营

4、管理工作;支持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开展老旧农贸市场国有资本回购、控股、回租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和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及时查处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规范和监管农贸市场周边车辆停放秩序。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收购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防制进行技术指导、效果监测。应急管理部门对同级负有农贸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

5、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督促隐患整改,查处违法行为。规划建设标准第六条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按照服务半径500-700米、服务人口1.5-2.5万人的标准进行设置。优先考虑支持大型居住社区、老的薄弱区域新建农贸市场。大力推进规划建设力度,着力解决网点补缺,满足市民日常消费需求。第七条新建农贸市场原则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二层,不得设于地下或半地下,建筑面积按照IOO-133平米/千人确定。市场附属的公共厕所应按一类标准建设。农贸市场内设置的门市不能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o市场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市场面积15%的要求设置与之相适应的自产自销区

6、,供农户直销自产果蔬,该区域除少量卫生费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其他要求按照我市标准化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为准。第八条农贸市场项目规划方案,应先行征求商务部门意见并采纳后,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第九条在新建居住社区的规划和土地出让时,应明确农贸市场作为社区公益配套建设以及建成后无偿移交市政府明确的平台公司或所在地政府。营运管理模式第十条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应以公益性为主体。各区人民政府可组建公益性市场管理公司,通过直接投资,改造补助,产权回购回租等方式,建设公益性农贸市场,加快形成设施完备,功能完善的公益性农贸市场体系。第十一条对于民营老旧市场,各区人民政府可将改造资金以入股的形式投入到市场中,实

7、现老旧市场的改造更新和逐步公益化。对于业主不愿意经营的农贸市场,可根据实际需求以国有投资、控股及产权回购、回租等方式投资运营农贸市场,确保居民生活必需的基础设施发挥功能。老旧市场改造时,要将消防设施改造同步纳入,要按标准设置市政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对于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要及时修缮,确保完整好用;要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监管机制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摊位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擅自变更经营用途。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经营用途或分割转让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由所在地辖区政府牵头,组织

8、商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农贸市场用途,逾期不整改或恢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纳入信用管理,情节严重的可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第十三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农贸市场,必须按规划布点标准重新选址并重建。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用地规划调整前,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市商务、市市场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意见。第十五条涉及农贸市场的用地出让后,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该地块的出让成交结果告知市商务、市场监管部门。附贝IJ第十六条各区应对现有农贸市场产权进行清理,公益性的市场可统一明确一个国有平台公司进行持有。第十七条规划布点标准源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建设标准源于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80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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