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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XX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落户工作,确保积分达标的居住证积分持有人顺利在X落户,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63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规(2023)6号)以及国家、本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落户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第三条市公安局应当按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XX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负责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居民户口登记和居民户口簿发放工作。
2、第四条市政务服务中心、XX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服务窗口网上受理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应当首先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对申请人的户籍身份进行审核,对无户口人员以及户口信息“错、重”的,驳回积分落户申请,待信息更正后重新办理。申请人身份信息审核通过的,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下一环节。申请人申报积分落户时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真电话实、有效的材料原件照片:(一)居民身份证正、反面;(二)XX市居住证(有效期内)正、反面,持X、X居住证已换领本市居住证的,还需提供X、X居住证;(三)居民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四)不动产权证,申请落户在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本人与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共有的住房的,还需提供产权人
3、或共有权人的身份证、不动产共有权证同意落户声明及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等;(五)已购住房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上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和契税完税证明;(六)申请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上传单位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第五条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工作单位注册地的市、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第六条市公安局自市人社局出具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信息登记、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发放工作,通过邮政速递的方式邮寄至申请人
4、指定地点。第七条申请人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40天内,到户口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出。户口迁出30天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一)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二)户口迁移证;(三)本人居民身份证;(四)一寸彩色照片;(五)落户地点材料。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及不动产权人同意证明;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供虚假证件、材料骗取积分落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取消积分落户资格,不予落户;已落户的,将本人及本人落户后按子女投靠父母、投靠配偶、父母投靠子女等政策在我市落户人员的户口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