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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消费需求、经济发展水平等要素确定零售点布局。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
2、营场所。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本市烟草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和其他六类。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第五条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乡镇(街道)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对单元内的零售点设置指导数,根据指导数确定饱和度,并划分饱和度区域(过饱和区、饱和区、控制区)。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设置及饱和度区域划分以市场特征、人口数量、消费水平、行业要求以及相关发展趋势等因素为依据。过饱和区、饱和区不再设置零售
3、点,控制区零售点设置根据经济发展趋势、卷烟消费环境、卷烟销售情况等确定增长率及可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饱和度区域划分及可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由杭州市烟草专卖局每三个月在浙江省烟草专卖局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网址:https:/)予以公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布频次。第七条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应符合以下零售点间隔距离规则要求:(一)零售业态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类的,间隔距离不小于100米;(二)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其他类的,间隔距离不小于200米。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不受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一)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的行
4、政村户籍人口数在400人以下,可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数在400人以上,每4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二)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的行政村内200户以上住宅小区、用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厂矿企业生活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三)集贸市场、综合市场、专业市场或商业综合体内的零售点,按可供租赁位总数的1%比例设置,总数不超过5个;特大型市场可分区块设置;(四)地铁站内的零售点,按发证机关辖区内已开通站点总数的10%比例设置;客运车站、高速服务区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火车站、机场每个航站楼内可设置3个零售点;(五)无临街(路)店铺的经营用房内以经营预包装副食品为主的超市、便利店、烟草专业店可
5、设置1个零售点,有临街(路)店铺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一)单层临街(路)店铺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以经营预包装副食品为主的超市、烟草专业店;(二)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辖区范围内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年以上的零售户,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地址经营,持证人在原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歇业后6个月以内在原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三)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60周岁以下
6、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一至三级、军残一至六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除外)、特困户、低保户,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父母驻店经营的;同一申请人适用本条规定情形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限持一本。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项限制,零售点间隔距离减半设置:(一)单层临街(路)店铺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以经营预包装副食品为主的超市、烟草专业店;(二)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辖区范围内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年以上的零售户,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地址经营,持证人在
7、原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歇业后6个月以内在原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第H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一)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的大型超市;(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以内搬迁至原经营场所所在乡镇(街道)的其他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清理工作,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搬迁或进出通道口改变等客观原因导致清理范围发生变化1年以内,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三)
8、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烈士证明书执证人,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同一申请人适用本条规定情形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限持一本。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限制:(一)自然人持证主体(已享受特殊群体照顾除外)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以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二)业态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的持证零售户(已享受连锁企业、营业面积、学校周边迁址、拆迁安置、特殊群体等照顾政策除外)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
9、同时被受理的;(三)业态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的持证零售户(已享受面积照顾政策除外)因经营场所面积缩小,原持证人在原经营场所范围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被受理的;(四)因法院判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五)集贸市场、综合市场、专业市场或商业综合体内的零售点因整体搬迁、改建、重新招标等客观原因,持证零售户在原市场单元内改变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第十三条申请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营业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且具有面积10平方米以上雪茄烟保湿房或3立方米以上恒温恒湿雪茄柜的雪茄专业店,不受本规
10、定零售点间隔距离、指导数及饱和度区域限制,设置总量不超过发证机关辖区内零售点1%0。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H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一)经营场所尚不具备卷烟经营条件的;有具体业态限制,经营场所尚未具备该业态经营条件的;(二)曾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三)2年以内因涉烟违法行为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的;(四)其他不适用情形。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一)申请主体资格1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2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3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11、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以内再次提出申请的;4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以内再次提出申请的;5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以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3年以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6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以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7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二)经营场所1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集装箱房、违章建
12、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2 .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厨房、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车库等;3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医药卫生、医疗器材、五金交电、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废品回收、美容美发、修理修配、电子通讯等易燃易爆或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4 .经营场所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生鲜肉品、海产品、家禽、兽医饲料、宠物及用品、烹饪区与堂食区相通的餐饮店、养生馆等;5 .同一
13、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三)经营模式1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2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四)特殊区域1 .中小学校内部及所有进出通道口IOO米范围以内的;2 .幼儿园内部及所有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的;3 .经营场所位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培机构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4 .租用外资经营场所的内资市场主体,不具备独立内资主体、独立经营场所、内资主体独立经营、资金独立核算的;5 .党政机关内部。(五)法律、法规
14、、规章规定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H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无法直接获取的相关材料,可以在实地勘验过程中向申请人获取,申请人应当主动配合。第十七条本规定中“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测量距离。间隔距离测量标准另行规定。本规定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本规定中涉及的“上限”“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以下”不包含本数。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杭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原杭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杭烟专2023)6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