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docx(1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指导方针与发展目标】科技进步工作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科技强省。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机构,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
2、,推进科学技术普及,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构建和强化战略科技力量,统筹重大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第五条【科技奖励】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设
3、置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团队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卓越青年奖等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加大产业贡献类项目的比例,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扶持特殊地区科技进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的产业规划和特色,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其科学技术进步,在财政科技投入、科学技术项目安排和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第二章基础研究、
4、应用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第七条【科学技术计划体系】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集中统筹、精准高效的科学技术计划体系,加强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产学研用紧密合作,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点产业、社会公益及前沿技术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科技成果转化。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实施科学技术计划,重点支持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第八条【基础研究投入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研究系统规划和部署,建立与科技强省要求相适应的基础研究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中的比
5、例,引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有组织地推进体系化、探索性、应用性基础研究。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体系。第九条【基础研究能力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大型企业等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加大基础研究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对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费等方面建立长期、稳定和集中支持机制。具有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赋予和扩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大型国有企业等在基础研究方向选择、课题设置、项目
6、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第十条【省自然科学基金】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基础研究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省自然科学基金与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创新型领军企业等社会力量设立联合基金,共同资助基础研究项目。第十一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清单,聚焦重大战略产品、重大产业化目标、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等,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深度融合,保障传统、优势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增强新兴、未来产业发展基础和竞争力。支持科技领军企业整合高等学
7、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科研力量形成创新联合体,开展体系化、任务型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设区的市(自治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自主实施或者与上级人民政府共同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解决制约本地区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组织实施机制和管理方式。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技术市场等公共科学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第十三条【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支持企业自主实施或者通过转让、许
8、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实施科技成果;对在本省进行转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且不属于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第十四条【科技成果产权激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约定按份共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
9、成人或者团队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国有企业按照企业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给予股权奖励或者其他激励。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学技术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相关奖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正职领导被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实施转化,获得奖励和报酬,但不得作价投资入股;其他科学技术人员被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可以依法通过自主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人股等方式实施转化。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利
10、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对以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所形成的国有资产,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科技成果先试后转】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先免费试用后有偿转化制度。引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通过约定先免费试用后有偿转化的方式实施转化,支持企业承接转化科技成果,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第十七条【成果评价】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
11、、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完善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与产业化成果等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第十八条【农业科技创新】本省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围绕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绿色智慧高效农业生产技术、农业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生命健康等重点方向开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加强农业科技园(区)、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育种基地建设,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重大农业科学技术创新和推广计划,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平台建设,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立健全农科教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农业
12、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科技人员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推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第十九条【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加大对生物医药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围绕本省生物医药优势产业链,聚焦重大疾病防治、高性能医疗器械与诊断试剂、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新型疫苗等领域,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生物医药企业开展创新合作,推动生物医药创新技术、新产品适时应用。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条【总体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扶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科技攻关任
13、务,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第二十一条【科技企业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企业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重点突出和梯次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完善企业创新成长链,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第二十二条【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第二十三条【企业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14、,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国有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企业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投入占研究开发投入比例应当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支持国有企业设立专款专用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在经营业绩考核计算经济效益指标时,探索将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第二十四条【企业分配激励】鼓励企业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对科学技术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实行高薪聘任、技术入股、股权奖励等激励机制。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教育】企业应当健全职工继续教育制度。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实施新型学徒制和定期选评卓越工程师、技能大师等方式,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和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发生
15、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税法规定比例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六条【科技研发机构布局】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促进完善本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依照省有关规定给予财政性资金支持。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建设】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统筹布局,健全以省实验室、在湘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核心,以省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基础研究和关键
16、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基础理论与技术前沿的突破和创新。建立对省实验室、在湘全国重点实验室长期稳定的财政投入和科研条件保障机制,支持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创新,创建国家实验室(基地)。第二十八条【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层次、开放式的产业创新研发体系,推动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场景应用实验室、检验检测等平台建设和运行,促进产业技术创新。第二十九条【公办研发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赋予和扩大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