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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人才集合企业年金方案(范本)释义1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参加人员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账户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权益归属9第六章基金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方案的调整和终止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错误!未定义书签。释义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委托人:指建立企
2、业年金计划的单位及其职工。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持
3、续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发挥企业年金对中小企业在引才、用才的激励作用,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2349号),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第二条建立企业人才集合年金遵循的原则:(一)统一设置与特别约定相结合。制定全市统一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范本,对参加人才集合年金的企业采取相同的
4、缴费方式和管理模式,规范企业参加人才集合年金基本行为;部分内容由企业特别约定,增强企业吸才引才留才自主能力。(二)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通过内部协商确定加入本年金方案,企业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三)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第三条企业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条件(一)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企业自愿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三)企业注册地址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四)企业未建立单一年金计划;(五)企业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年金计划相关费用;第四条实施范围本方案适
5、用于加入本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所有企业(用人单位)。第二章参加人员第五条职工参加本方案的条件(一)个人自愿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二)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我市各类企业中具有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企业需要的其它人才。第六条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符合上述参加本方案条件企业的职工需自愿填写职工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企业年金申请表(附表),经所在企业审核通过后参加本方案。在本方案实施后加入所在企业的新职工,可在满足上述参加条件的当年起参加本方案。第七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条件(一)职工与企业终
6、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二)职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第八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职工达到上述退出条件后自动退出本方案,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方案第十八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按照本方案第二十八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第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一)职工的权利1 .职工对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2 .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3 .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4 .由于个人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暂停缴费后,职工可根据个人情况申请恢复缴费。(二)职工的义务1 .授权所在企业根据本方案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
7、扣代缴个人缴费;2 .授权所在企业和年金方案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 .授权所在企业加入本年金方案,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4 .授权所在企业代表职工对本年金方案进行管理监督;5 .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企业提供变动情况。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第十条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一条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参加职工工资总额的8%,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企业参加职工工资总额的12%0第十二条职工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的比例可在1:5-1:2之间自行确
8、定,同一企业采用同一比例,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第十三条企业按年度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并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第十四条企业账户余额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为:企业账户余额X(最后一次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最后一次单位缴费总额);企业账户余额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差距的规定执行。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单位缴费。第十五条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一)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缴费原则上应按时缴纳。单位出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
9、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单位缴费,职工同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单位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个人缴费。恢复缴费后单位和职工可以视经济情况按照中止时的方案内容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二)职工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需填写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附件),并经本单位确认后执行。个人中止缴费期间,单位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单位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单位和个人缴费。第四章账户管理第十六条人才集合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为参加
10、职工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十七条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第十八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职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保留。(一)职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管理;(二)职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在本方案中继续统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
11、中扣除。第十九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第五章权益归属第二十条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全部归属职工个人。第二十一条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形成的权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划入企业账户。权益归属核算时点第N年归属比例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万动合同不满2年20%满2年40%满3年60%满4年80%满5年100%企业年金方案终止10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
12、合同,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其他特殊情况)备注:1、N是指在参加本万案的年限;2、单位缴费部分权益归属原则上按照本方案执行,如企业与参加年金职工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分配,约定分配内容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归属未明确的企业缴费部分归集于企业账户中,由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对该部分资金进行重新分配与运用。企业账户的全部资金确保分配到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且每次分配后不得有余额。不得用于企业年金以外的用途,对不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职工,不得享受公共账户的资金。第六章基金管理第二十三条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
13、组成。第二十四条本方案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方案所归集的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由所在企业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集合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2+2形式组合,受托人提供标准化的集合年金投资组合产品,并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为具有国家批准相关资格的企业年金法人机构。第二十五条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第二十六条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所在企业缴纳,保
14、留账户管理费按本方案第十八条规定执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由所在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承担。第二十七条企业集合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他用。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二十八条本方案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集合年金待遇:(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出国(境)定居;(四)退休前身故;第二十九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职工达到本方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
15、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第三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职工参加本方案时,应在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身故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继承人。如不指定受益人,由法定继承人为指定受益人。本方案参加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修改指定受益人。第八章方案的调整和终止、退出第三十一条方案调整条件:(一)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发生调整变化的;(二)舟山人力社保局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进行方案调整的;(三)其他符合规定需要调整的。调整后舟山市人力社保局须将方案调整结果通知方案参加企业及受托人。第三十二条终止或退出本方案条件:(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法继续实施,舟山市人力社保局可终止本方案;(二)参加方案的企业发生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可退出本方案;(三)其他符合规定终止或退出的。第三十三条终止、退出本方案的程序(一)舟山市人力社保局制定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向所有参加本方案的企业公示并通过,并通知本方案参加企业及受托人;(二)职工个人退出年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