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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制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管理,规范整合资金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有效提高整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整合资金报账制度是指整合资金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提出用款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据,县级责任部门或镇(乡、街道)财政所统一资金支付、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报账管理的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整合资金,是指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 124号)规定资金范围中16类中央、省
2、级财政涉农资金,以及市县明确规定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本级财政涉农资金,统一纳入县整合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第四条本办法适用拨款、报账和管理整合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在整合资金报账制管理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以下职责:县财政局是整合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整合资金专户管理,主要承担资金的筹集、调拨、监管等工作。县乡村振兴局是整合资金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整合资金项目库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主管部门是县级“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中明确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申请、审核、支付、县级验收、管理报备报账资料、绩效评价及资金支付进度填报等工作。责任部门是指具体使用整合资金的县级单位和镇(乡、街道),承担使用整合资
3、金的主体责任,负责资金报账、审核、财务核算、财务决(结)算、自查验收、绩效自评、资金使用情况公示、向主管部门报备报账资料、资金支付进度填报等工作。项目承建方是使用整合资金投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整合资金报账申请、提供有效报账凭证(或发票)、履行合同(或协议)约定相关义务。第二章专户设置及管理第六条整合资金拨付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归口调拨、封闭运行。县级设置整合资金专户,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并建立台账管理。第七条整合资金实行归口调拨。由责任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财政部门核拨。第八条整合资金报账实行项目承建方申请并附有效凭证,由责任部门审核报账
4、。同时责任部门要将报账资料复印件及时报备主管部门。第九条整合资金支出采取直接支付或“一卡通”支付,从严控制现金支付。第十条整合资金报账制管理以项目为载体,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第三章拨款和报账程序第十一条整合资金拨款以项目实施进度序时拨款,原则上按“项目启动、项目实施过半、项目验收三次调拨。第一次拨款:主管部门凭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的请拨文件,附县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划拨申请表、整合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和资金文件,从县整合资金专户申请调拨;第二次拨款:主管部门凭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的请拨文件,附县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划拨申请表县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进度报告
5、表(进度过半表),从县整合资金专户申请调拨;第三次拨款:主管部门凭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的请拨文件,附县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划拨申请表、县级验收意见,从县整合资金专户申请调拨。第十二条整合资金报账。项目承建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3:6:1的比例进度报账。项目承建方申请报账时,填制县整合资金用款申请表县整合资金报账审批表县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进度报告表并提供有效报账凭据等相关附件,送责任部门相关业务股室审核,报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报账。第十三条对“特惠贷贴息、教育培训等项目,由项目承建方提出申请,经责任部门按程序审批后,可一次性报账。第十四条质量保证金。由项目承建方在签订项
6、目施工合同或协议时,向责任部门缴纳不高于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项目工程验收使用一年后若未发现质量问题,由项目承建方提出申请,责任部门复查合格,按程序退还质量保证金;若出现质量问题,由责任部门监督项目承建方按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约定进行整改合格后,再按程序返还质量保证金。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不予报账。(一)项目未经县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批复和下达整合资金文件的;(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申报、审核和批准的;(三)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资料和凭据的;(四)未经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的。第四章报账凭证及管理第十六条整合资金报账申请人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报账凭
7、据。第十七条报账凭据具体包括:(一)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二)资金文件;(三)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书;(四)项目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资料);(五)用款申请表、报账审批表、项目实施进度报告表;(六)发票(或有效报账凭据);(七)项目验收报告;(A)项目竣工决算书或审计报告;(九)资金使用公示资料;(十)其它需提供的资料。第十八条项目金额含10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含50万元及以上),原则上应提供由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结算)审计报告。第十九条支持村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应提供与村委会签订的利益分红合同(协议);第二十条补助(补贴)类项目支出,通过“一折通支发放。补助(补贴)
8、花名册应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补助类型、银行账号、金额等内容。发放花名册须经办人、项目承建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承建方公章。第二十一条“特惠贷”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第二十二条县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划拨申请表县整合资金用款申请表县整合资金报账审批表县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进度报告表统一样表附后。第二十三条责任部门应加强对整合资金报账制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整合资金使用情况,并督促项目承建方及时报账。同时,按项目建立整合资金支付台账,每月20日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整合资金支出进度情况。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应按项目建立整合资金支付台账,每月25日以前向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报送整合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要及时、准确将整合资金支出录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管平台,并随时处理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管平台中红、黄灯预警信息。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责任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二十七条对挤占、截留、挪用,擅自以拨作支、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整合资金,移交县纪委县监委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