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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理论拓掘一、问题的提出随着市场化、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各类经济行为日益复杂,市场竞争更趋激烈。为有效规制上述行为,迫切需要通过加强经济立法来调整权利义务结构安排和法律责任设置,由此使经济法的新型责任形态不断涌现。对各类新型责任形态的生成及其带来的诸多法治问题,应持续深化相关理论研究。这对推进相关责任制度的完善及有效指导经济法治实践,均甚为重要。在法律责任方边沁、奥斯汀、凯尔森、哈特等法学家已有大量研究,但其相关思考主要限于传统部门法规范,对现代经济法责任问题并未专门论及。为弥补这一缺憾,我国学术界曾对经济法责任理论展开集中探讨,涉及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责任形态的独特性等问
2、题。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立法的发展,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日益复杂,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亦陆续呈现。这既是对传统法律责任形态的突破,也是对经济法既有责任形态的拓展。依据责任理论中通行的“后果说”和“惩罚说”,法律责任被视为主体违反法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或者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应当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它会导致违法主体的权利减损或义务增加,并由此达到“惩罚”或“威慑”等目的。一般认为,对违法主体施加“不利后果”或使其受到“惩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这也是确立法律责任制度的“内在法治逻辑”,这种逻辑需要通过“外在的责任形式”予以体现。把握上述内在逻辑与外在形式的关联,有助于推进经济法新型责任形
3、态的理论拓掘。经济法的责任形态,是指经济法责任的外在形式和存续状态。狭义的责任形态往往被等同于责任形式,广义的责任形态则包括责任形式和责任状态。其中,从立法或法制的维度思考,应关注责任形式,并对其进行类型化的梳理和解析;从整体法治或运行论的维度思考,还应关注责任形式的存续状态,分析责任形式的生成、分布、适用、演变状态。只有兼顾上述狭义、广义两个维度,才能全面理解经济法责任形态所蕴含的“经济法治逻辑”,并对经济法责任制度、经济法秩序和经济法调整目标作系统的审视。基于上述对经济法责任形态的界定,应结合经济法的不同责任形式进行类型化研究,以探寻其共性并揭示其中蕴含的责任原理;同时,还应对各类责任形式
4、及其存续状态分别进行静态和动态分析,以揭示经济法的责任结构和责任功能。只有透视责任形式包含的责任内容,揭示其中蕴含的经济法治逻辑,才能有效确立相应的责任机制,规范相关主体的行为,实现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因此,研究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目的,并非仅解释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或责任形态的独特性,而是要透过责任形态的外观,审视责任制度的运行机制以及其中贯穿的经济法治逻辑,发现经济法调整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阐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制度有效配合的必要性,并从整个法律系统以及法律系统与经济系统、政治系统相结合的维度,揭示责任制有鉴于此,在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基于经济法新型法律责任形态不断生成的现实,笔者将
5、分析影响新型责任形式确立的相关因素,并结合立法提炼其重要类型,考察其立法扩展问题;在此基础上,再从经济法原理和法治的维度,解析新型责任形式的存续状态,特别是其生成、分布、适用和演变的状态,并揭示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价值引领和功能补足问题。这些探讨力图说明: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是对既有责任形态的拓展,应透过责任形式的外观,审视责任制度的结构和功能,对相应的责任内容或责任机制进行挖掘,以揭示其中蕴含的经济法治逻辑,进而说明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特殊性,特别是各类经济法责任的层次性、递进性、系统性以及与其他部门法责任形态的关联性。对经济法新型责任形态的理论拓掘,既有助于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实现经济法调整
6、的目标,也有助于深化经济法责任理论,推进经济法的规范论和价值论、运行论的系统研究,体现经济法对整体法律发展的重要价值。二、新型责任形式的确立:影响因素与重要类型(一)确立新型责任形式的影响因素法律系统既是整体社会系统的一个分系统,又是在运作上“自成一体性”的系统。因此,经济法新型责任形式的确立,既会受到法治系统外部的经济、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又与法治体系内部的多种因素密切相关,由此使上述影响因素亦可成为分析新型责任形式的重要维度。从经济、社会等外部因素影响看,随着整体经济的市场化、信息化和国际化发展,经济行为日益复杂化,需要法律规制的优化和强化,而由此导致的对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复杂制度安排以
7、及责任形式的多样化,则推动了经济法新型责任形式的相继确立。因此,日益复杂的经济行为及其对法律规制的新要求,是确立新型责任形式及展开相关研究的重要现实基础。从法治体系内部因素的影响看,法律价值、规范结构和责任目标对新型责任形式的确立均有重要影响。依循上述影响因素审视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变迁,有助于透过责任形式的外观,揭示其内容和实质以及其中贯穿的经济法治逻辑。第一,从法律价值看,经济法新型责任形式的确立会受到价值因素的直接影响。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5条规定的“市场经济条款”,经济法的调整既要维护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起决定性作用,体现效率价值的要求,又要促进政府更好地发挥
8、作用,尤其应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兼顾公平价值的要求。而上述两个方面,都与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密切相关,都要体现秩序价值的要求。因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整体经济运行秩序,从而形成良好的经济法秩序,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目标。上述对效率、公平和秩序价值的强调,体现了相应的经济逻辑和法治逻辑。与此相一致,经济法新型责任形式的确立,也要体现融合上述“经济逻辑”和“法治逻辑”而形成的“经济法治逻辑”。基于法律价值对确立经济法新型责任形式的要影响应在相关研究中关注价值引领和价值分析,对此在后还将进一步讨第二,从规范结构看,在主体结构、行为结构、权利义务结构和责任结构共同构成的规范结构中,前3类
9、结构都会影响责任结构。虽然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结构也包括主体从事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定义务或侵害的法定权利以及由此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或应受到的惩罚等,但是基于经济法领域主体的差异性、行为的复杂性、权利义务结构的多重性,只要上述主体、行为、权利义务中的任何一个变量发生变动,就可能带来具体的责任形式和责任内容的调整。因此,前3类结构既会影响新型责任形式的确立,也会影响具体的责任结构。鉴于经济法的主体、行为、权利义务等有各种不同的组合,经济法的新型责任形式会对应于不同的责任结构。由于经济法责任既是角色责任,又是法定责任,因此,在立法上明确追究责任的向度、力度或幅度等“责任度”尤为重要。其中,责任的向度
10、涉及对何种主体的何种行为追究责任;责任的力度或幅度,涉及责任的大小或多少。上述“责任度”的差别,也会通过新型责任形式的确立体现出来。第三,从责任目标看,追究法律责任的直接目标,是减损违法主体的权利或权益,增加其义务或负担,即通过“减权增负”来规范其行为,进而实现法律的立法目的。经济法的各类责任形式当然也要体现上述责任目标,并且当既有责任形式存在责任功能缺失、不能有效实现责任目标时,还要通过确立新型责任形式予以补足。因此,持续实现责任目标是新型责任形式生成的重要动因。在上述“减权增负”方面,经济法的新型责任形式一方面要通过“减权”,减损违法主体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使其某类重要权利被短期限制或长期
11、剥夺,从而影响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另一方面,要通过“增负”切实增加违法主体的义务或负担,使其不仅要补偿相关主体受到的违法损害,以体现“对私人成本的补偿”,还要接受国家的经济惩罚(如罚款),以实现“对社会成本的补偿”,从而弥补公共利益所受到的损害。上述两个也是经济法的责任原理和责任机制的重要体现。总之,基于上述影响因素或考量因素,随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立法的发展,经济法的新型责任形式不断生成。由于追究经济法责任不仅要考虑对私人成本的补偿,更要通过对违法者的惩罚实现对社会成本的适度补偿,并由此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尽管新型责任形式不同于既有责任形式,但同样要符合上述责任原理和基本逻辑,以体现经
12、济法责任的共性。此外,各类经济法责任形式也存在突出的差异性。由于经济法主体不同,其行为和相应的权利义务各异,不能都适用同一的责任形式,因此,相关立法对各类违法主体担责形式的规定也会存在差别,从而形成经济法的多元责任体系。即使同为市场主体,因其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配置有别,故其承担责任的形式也会有所不同。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从20世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到21世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可以对民事主体规定无差别的责任形式,而经济法的各类立法却难以规定统一适用于各类主体的责任形式。(二)新型责任形式的重要类型:立法上的例证经济法所涉领域广阔,立法数量大,责任规范和责任形式也相对较多。其
13、中,有些责任形式相近,有些则存在较大的差异。只有梳理各类立法确立的责任形式并展开类型化研究,才能揭开纷繁复杂的责任形式的面纱,探寻各类责任规范的共性,从而揭示其中贯穿的经济法治逻辑,并由此推进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升经济法调整的实效。为此,下面选取几类有代表性的立法规定(参见表1),分析经济法责任的基本形式及其共性,并揭示新型责任形式的特殊性。表1典型立法规定举例法律条文/违法行为直接行为后果直接经济后果相应经济处罚减免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供应商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等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
14、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4条:商业银行有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等行为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倍数或数额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5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行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贷款利率行为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倍数或数额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83条:证券公司承销或者销售掖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用或者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倍数或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混沿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处一定倍数或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34条: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掠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