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XX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为加强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度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综合防制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乡行政区域内村委员会和乡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第三条XX乡人民政府、村委员会和乡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2、,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XX乡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责任第四条XX乡党委书记全面领导XX乡安全生产工作,对本乡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2)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了解及时掌握,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
3、及时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3)对有关安全生产及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研究并解决,做到全面整改,增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生产安全和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4)适时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全面了解当前工作形势,重点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分管副职和其它副职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XX乡乡长为XX乡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乡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
4、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指示精神,把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本地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大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2)组织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预案,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确保圆满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3)及时组织召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处理或上报解决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安
5、全。(4)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原则,适时组织开展对所管辖区域、生产经营单位、交通路段的检查整治,积极配合支持上级或部门搞好各项安全检查整治活动;排查各类隐患,纠正各类违章,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阶段,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5)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应及时报告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上级政府和部门查处事故,做好善后维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第六条XX乡人大主席安全生产监督职责(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情况,正确行使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2)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单位、乡企业、私营企业安
6、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行为,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严肃性。(3)召开安全生产会议,适时听取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督促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4)积极参与安全事故的查处,督促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做好善后工作。第七条XX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为XX乡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对全乡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1)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文件、批示,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努力营造社会安全氛围,增强全民安全意识。(2)研究制定
7、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制度应急预案,具体部署全乡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明确当前重点工作,坚守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促进安全工作合理开展。(3)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和推广经验。必要时组织召开现场会、现场办公会、经验交流会,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4)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原则,严守盯防重大安全活动,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整治、整改工作,并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责令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避免伤亡,降低经济损失。(5)抓好安全机构、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落实经费,确保必要的办公
8、条件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6)凡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施救工作,并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追究责任者。(7)组织相关部门对本乡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终目标考核,组织研究审查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严格奖惩兑现。第八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原则,XX乡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条例、文件、批示,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宣传教育和工作落实。(2)结合本乡实际和工作特点,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9、、计划、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工作与安全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3)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确保安全。(4)凡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和意见。第三章乡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九条XX乡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
10、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批示,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2)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年度及重大活动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应急预案,确保政府和乡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3)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制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各司其职,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和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正常有序开展。(4)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原则,适时开展集中和专项安全检查整治,及时研究并整改重大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确保生产、生活、工作和人身及财产安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及上级
11、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项。(5)按规定要求上报事故,做好各类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乡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第十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乡其他机构各司其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并接受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1)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设施、消防、用电、公务用车等方面的安全监管。(2)乡安监站负责生产经营企业、烟花鞭炮、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安全监管。(3)社会事务办负责社会福利、教育、卫生、广播、旅游、文化娱乐设施、建设、国土等方面的安全监管。(4)乡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交通、道路、桥梁、联网公路建设等方面安全监管。经
12、济发展办负责农业机械、水利设施、山塘水库、防洪、地质灾害、森林防火、农电等方面的安全监管。(6)综治办负责民爆器材、消防的安全监管和事故抢险及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7)乡卫生院负责全乡药品、农村聚餐、医务人员等安全监管。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行业和系统的安全监管。第四章村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一条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经常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民素质,增强安全
13、意识。(2)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实施措施,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认真落实。(3)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原则,有组织地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整改活动,及时研究处理或请示上报有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及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4)所辖区发生伤亡及重大火灾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和受害者亲属工作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XX乡人民政府、村委员会、乡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等处分: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乡安监站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