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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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方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台背景】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采用直接投资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采取中央预算

2、内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部门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等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市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第四条【项目储备及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及海南省和东方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由项目单位开展项目谋划及前期工作,并报送至市发展和改革委

3、员会筛选列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未列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项目建设资金,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调整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新增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项目建设资金。第五条【项目报批】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投资规模及需要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并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报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对政府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资金来源的论证,并在审批环节出具项目资金落实承诺书,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查,没有资金保障或者项目要素保障不到位的不予审批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应做好前期工

4、作。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前期工作的深度须达到和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项目单位对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

5、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批准前,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六条【分类审批】政府投资项目遵循流程优化、审批从简的原则。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结合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性质、规模、条件等具体情况,适用相应的审批流程。(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或市委市政府已经明确的项目以及列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6、,以规划或有关文件代替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二)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3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并将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成果以及建设资金落实文件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备案文件应载明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建设费用等项目信息。(三)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

7、概算1个环节审批。(四)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不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市审批服务部门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及概算。(五)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六)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不再报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七)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受限制,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审批。(A)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由

8、本级机关事务服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省市相关支出标准执行。第七条【论证评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在审批前,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按规定选择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评估评审。所发生的咨询评估评审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在项目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予以保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不得再计列咨询评估评审费用。承担咨询评估评审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是承担编制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工程咨询机构。第八条【概算报批】项目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达到施工图和预算的深度)时,所有报送材

9、料视同承诺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开展后续设计和实施工作。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需重新报批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九条【投资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审批“一体集成”“一果多用”模式。项目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报审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达到施工图和预算的深度。市财政局将以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报告作为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或项目单位不再进行预算评审;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报告出具审查意见,实现评审结果多方

10、共享。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等工作。第十条【推行“容缺受理”审批】建立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制度,凡是涉及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对于主要要件齐全,次要要件缺失,材料提交有困难的,申请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交的,可先行受理审批。第十一条【审批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应当通过海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限时办结,并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三类工程”项目要把好项目

11、审批关,强化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从源头杜绝“三类工程”项目启动和实施。第十二条【审批反馈】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导致的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第十三条【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与本级预算相衔接。根据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情况,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需求,征求财政部门意

12、见,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示,结合项目进展及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第十四条【信息录入】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项目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将项目信息录入海南省发改委投资项目服务平台,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线下跟踪、调度、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及各类建设资金来源,建设年限,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等事项。第十五条【前期经费】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市政府审定通过,市财政局结合财力情况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确保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滚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13、第十六条【年度投资计划及项目增减】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需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后由投资主管部门汇总调整项目报分管副市长审定。第十七条【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不得超过经审批的投资概算。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项目单位确需变更设计但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由项目单位组织签认,并报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增加政府投资的,应当履行调整概算报批手续,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调整一次概算。项目建设期间,确因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3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

14、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项目建设期间,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并按原渠道安排增加的投资概算资金,如未履行报批手续导致超出原概算批复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行解决资金缺口。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或不符合上述调整概算情形的,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受理调整。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八条【项目单位职责】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单位

15、法人责任制,由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项目单位应当建立预算、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第十九条【代建管理】不具备自行建设技术和管理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建制。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参照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项目单位,代建单位的确定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

16、目单位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其代建管理费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再计列建设单位管理费。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其项目单位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第二十条【招标计划】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住建、交通、水务”三个领域工程项目为发布试点,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因招标人不可预见等原因急需开展的招标项目,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可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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